(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第三人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无因性原则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建立第三人保护的客观标准,以此为基础建立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然后根据这一规则来确定第三人的善意与否,并提供对第三人的保护。[5]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在坚持自己的合理性的同时,坚决地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否定,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坚持自己理论的同时,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则予以包容并批判地吸收。究竟哪一种理论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实践的需要,更具有合理性,值得探讨。
二
(一)善意取得制度之检讨
无论从传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上说,民法都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包含着民法物权的变动过程。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双方往往并不知道对方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对方是否对财产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倘若要求受让人必须对对方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出卖的处分权利逐一调查,这无疑会大大地增大市场交易的成本,影响交易的快捷。倘若受让人在交易时完全出于善意,对出卖人的权利暇疵毫不知情,如果法律许可原所有人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效力而对受让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追夺,这不仅要彻底推翻已经形成的交易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进行商品交易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被迫夺而人财两空,这势必会使当事人在交易时丧失安全感,而当交易双方视市场交易为畏途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走向了穷途末路。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如何保护财产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权,同时如何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财产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便成为摆在物权法面前的现实问题。
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因此民法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效率价值目标来构建,善意取得制度遂应运而生。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非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根据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而只能向让与人请求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现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9条也明文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被广泛接受,主要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