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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于海涌


【摘要】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篆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它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全文】
  一
  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重任。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1] [p1]事实上,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因此作为物权法重要范畴的物权变动理论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目标来构建。物权变动,种类繁多,法律行为、时效、混同、先占、征收、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更为频繁,物权经常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物权变动,不仅对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而且与物权变动第三人的利益同样息息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2]因此,如何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并确保物权变动能够安全快捷地完成,便是摆在物权法面前的现实问题。 
   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理论界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等制度的优劣选择上可谓大相径庭,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一)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确有必要,但《德国民法典》对于善意取得设有明文,足以维护交易安全,就此点而言,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可谓已失其存在之依据。[3]
  (二)以公示公信原则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是以区分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进而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而公示公信原则却从物权变动当事人外部人手,直接保护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并不改变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本原则构建物权变动理论,扬弃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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