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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违约赔偿责任之探讨

  2、我国的现行法律从未否认劳动者培训方面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1、我国《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在接受职业培训后其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提高,能够更有效地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2、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将使企业所支付的培训费用遁于无形,因此,劳动者要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一百零二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条文中,没有明确赔偿责任的幅度。《最高法转发意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这里规定的赔偿责任只是“相应”的,并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五部委文件,说明我国立法承认培训费用承担的相应性。也就是说,劳动者(含飞行员)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赔偿全部的培训费用。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按服务年限等额扣减的处理原则,我国立法已经有相关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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