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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审判法官认证存在问题及对策

  综上所述,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应采取“有条件”的自由心证制度,即从宏观上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其大小作出规定,而微观上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另外,法官在认定证据证明力时,应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客观的、符合逻辑规则的分析,揭示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对待定事实的证明力;还应综合全部证据,分析其能否构成一个完整的排除矛盾的体系(证据链)以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必须避免主观偏见,防止以自己的好恶作为判断标准。
  (三)规定认证的方式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目前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一证一认。即每一个证据经当事人双方举证和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对该证据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其优点是简捷、明晰、脉络清楚,让人一目了然;缺点是割断了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难以纵揽全局,融会贯通,可能导致认证错误。故其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证据特征明显,真假易辨案件。
  2.一组一认。即一组证据一认定,具体是指将证明某一事实的有一定关联的几个证据归纳为一组,在其提出和质证完毕之后,由审判人员对该组中的各个证据同时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这种认证方式需要审判人员按其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归纳,然后一并作出认定,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审判人员对一组中各个证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而不易出现认定错误或认定后的各个证据相互之间仍有矛盾。对案情不太复杂、法律关系比较明确,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比较明显的案件,建议采用此种认证方式。
  3.综合认证。即指待全案所有的证据全部提出并质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再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一并加以确认,并说明理由。由于综合认证是在全部证据均已提供并质证完毕并经合议庭评议之后进行的,因而能够避免一证一认、一组一认可能发生的错误。因此,对于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多,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太明显的案件,原则上应采用此种认证方式。
  以上三种认证方式,法官在认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案件难易程度加以灵活的选择。
  (四)确定认证的时间
  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当庭认证,这有利于增强法官办案的透明度和提高办案效率。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难以做到当庭认证。于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要继续举证或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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