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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审判法官认证存在问题及对策

  4、法官认证“私语化”。有此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庭前未作准备即开庭审理的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明显的证据。常常可以看到,法官在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讨论证据是否应给予认证。法庭审判是极其神圣又严肃的,而法官在认证时私语,这不仅有损法官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法庭审判的严肃性。
  5、法官认证“个人化”。一些法官在庭审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证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如能当即作出认证或不予认证的说明,应极力提倡。然而,对一些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案件主审人在未经合议庭评议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证或不予以认证。这值得商榷。因为,首先这使得合议庭流于形式,并严重违反了合议原则;其次,极易导致认证错误。设立合议原则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聪明才智,准确认定证据以求得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而审判长或主审人个人作出认证,在紧张中,可能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认证出错。
  6、法官认证“笼统化”。这实质是法官认证“秘密化”。其表现为:一些法官在认证时,未能说明一些证据为什么给予认证?其证明了哪些事实?另外一些为什么不给予认证?在庭审中,法官只是笼统地说,“该证据经本庭审查,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现在本庭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法官如此认证,在说理上显得苍白无力,同时,也很难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甚至,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证据认定的理由也未作充分的说明。如果说法官在庭审时,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证据的认定情况说理不充分,这情有可原,那么在裁判文书上也未说明充分的理由,实在不应该。更为重要的是,这样认证最多仅仅解决证据的可采性,而对证据的证明力却未予以确认。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除了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外,建议在今后制定证据法中加强以下四方面:
  (一)制定认证的原则。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官认证也应有原则可遵循。建议确立四种认证原则:
  1.客观性原则。其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任何人为地想象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这就要求法官在认证时做到“三要”:一要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包括查明证据是如何形成并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二要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特别是要注意辨别证据的真伪。首先要注意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其次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本身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其三要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三要如实地搜集案件的真实情况,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能证明多少,就证明多少,能证明哪一方面,就证明哪一方面,做到完全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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