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联性原则。其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这就要求法官在认证时对所搜集的证据坚持这样的原则,凡是与案件有联系的证据就应加以搜集;凡是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就应抛弃。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比较简单,容易辨别清楚;在些证据错综复杂,一时难以确认。这就需要做周密的调查研究,通过多方对证、检验、分析和科学鉴定,找出案件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排除无关的事物。
3.合法性原则。其指证据材料的收集程序、来源等必须合法,而且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就要求法官在认证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1)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除我国民诉法规定的7种形式外,其他证据不宜作证据。(2)收集证据材料主体必须合法。(3)收集证据材料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齐全。(4)取得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5)作证的主体必须符合证人资格。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词,不能采纳。
4.公开性原则。提出该原则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该规定第
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如今,最高法院作出以上司法解释,这是我国诉讼法历史上重大的突破。一直来,法官对证据评议的情况都要求予以保密。如今确立了“法官心证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原则,这对在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资源不充分时,提供了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沟通的一个渠道。更为重要的是,这为法官认证坚持公开性原则提供了依据。其实,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十分重视在判决书中写明裁判理由,公开法庭不同意见,特别是对证据的认定。在我国,广东海事法院已在裁判文书上公开少数人的意见。另外,我国审判坚持以“公开”为原则,法官认证是审判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故法官认证,也应公开。只有这样才不违背审判公开的宗旨,提高审判过程法官认证的透明度,让老百姓,看得到,听得见,心里也满意。
(二)确立认证程序
在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并实行陪审团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和陪审团缺乏法律常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排除那些经验上弊大于利的证据,保障实现诉讼公正,法律(历史上主要是判例法,现在则主要是成文法)设置了完备而细密的证据规则,而对证据能力不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