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审判法官认证存在问题及对策
朱直勤
【关键词】法官认证 存在问题 对策
【全文】
新世纪伊始,肖扬院长在元旦贺辞中指出,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因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目的是为了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地处理.而对法官来说,要想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就必须公正、高地查明案情;要想查明案情,就必须公正、高效地搜集证据并作出认定。然而,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对认证制度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如,认证的原则是什么?认证包括哪些内容?认证的程序是什么呢?认证的方式又是什么?认证的时间应如何确定?这些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即认证),特别对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案件的证据之认证,普遍感到棘手。在通常情况下,法官认证只能依靠自己的审判经验或自由心证。正由于这样,导致法官在认证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与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是格格不入的,可以说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在呼吁,建议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科学的证据法。下面,笔者,就当前民事审判中法官认证存在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法官认证存在问题
1、法官认证的简单化。如被告欠债很多,其财产将可能被法院拍卖,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减少,于是被告出具几份借据,鼓动亲戚朋友去法院打官司。面对这样的案件,一些法官在办案中,对被告出具的借据未作全面,客观地审查,就作出认定。法官如此认证,有失谨慎,认证程序也够简单化,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2、法官认证机械化。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官当庭认证。因而,法官在法庭调查中,采取一事实、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这本是使庭审思路清晰的有益尝试。然而,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对案情简单,证据特征明显,真假易辨的案件,适用一证一认,优点明显。而对案情较为复杂,证据较多,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难易不太明显的案件,采用这种方式欠妥。因为,这样认证会使每个证据孤立起来,并割断了证据之间的互相联系,如果是匆忙之下作出的,极有可能导致认证错误。因此,法官在认证时不区分案情难易程度,一律采用这种方式认证就显得过于机械化。
3、法官认证无序化。在庭审中,一些法官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未作准备的情况下,尚能做到庭审思路清晰,认证紧凑有序。而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庭前未作准备之下,就显得庭审思路不清,认证时常出现间断且无序化,甚至对哪些证据应予以认证,哪些证据不该予以认证,心中无数。究其原因:一是案情不熟悉;一是实际办案能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