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的利益格局看数字化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
金磊
【摘要】数字化图书馆的出现,带来诸多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著作权起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从业者各尽其责的动力。在出版行业的链条上,每个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利益都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整个行业才能实现充分的发展,著作权主体的历史演变与这种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在信息化社会中,出版行业环节的延伸与扩展,使得利益主体关系更趋复杂,数字化图书馆是一种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的新型出版运作模式,只有这一模式的各方主体利益都能能到平衡协调时,它才能最终成型而满足各方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其最终目标。
【关键词】著作权 利益分配 权利义务关系主体 数字化图书馆 平衡协调
【全文】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以计算机与网络为特征的信息时代,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无处不见,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十六次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1],截至到2005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数达到1.03亿人,位居世界第二,上网计算机数为4560万台,国家域名CN下注册的域名数高速增长,达到62.2万。相关统计数据还显示,中国网民经常浏览查询信息的类型分布为:新闻84.5%,计算机软硬件信息51.2%,电子书籍33.3%,社会文化信息25.1%,教育信息19.4%,专业文献/论文17.9%。而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类型分布为:电子书籍25.1%,专业文献/论文24.0%,新闻19.0%,计算机软硬件信息17.9%。
事实上,在普通大众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信息的传播已经与计算机和网络密切联系起来,而数字化图书馆更成为知识传递的一种新兴的重要途径。简单来说,数字化图书馆是指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以数字形式存储和处理信息,实现信息从收集、传播到检索、使用的大众化、网络化流通的图书馆。其信息流通和知识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运作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著作权方方面面的问题。
一.著作权的历史演进
在历史上,描述作者权利的词汇分别有版权、作者权、著作权,这几个词语出现的时空及其含义是有差别的。这种定义词语的变化,从概念意义的角度反映了与作者、作品相关的权利本质的变化,尤其是当我们回头去观察这种权利制度的演进时,能够比较清晰地发现著作权利之后所隐藏的一些有意义的东西。
15世纪以后,当造纸术与印刷术开始在欧洲普及而又适逢其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化艺术繁荣的时候,出于人类传播知识的需要,出版业这种新兴的产业部门获得了初步发展的条件。而当职业传播者从这种新兴事物中找到获取利益的空间时,出版业更有了前进的动力。但在出版商人从这种产业中取得丰厚利润的时候,相应激烈的竞争乃至于种种“不正当”的竞争使得其利益获取受到很大以至生存性的负面影响。出于规范竞争环境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的垄断性复制和发行权,以出版业发育相对成熟的英国为例,其从16世纪中叶起就成立了印刷公会以维护和平衡出版界从业商人的利益[2]。此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实行了书刊出版的特许制度,但这种制度所确立的特许出版权是国家授予的特权,属于公权力,其利益的收取人是出版商,所保护的行为是复制行为,而作者本人则无收益,只是特许出版权的局外人,所以在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