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版行业中的著作权利益格局
从本质上说,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权利起源于利益,著作权起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著作权制度则是人类社会通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来确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的权利,进而保护权利人因为作品被商业性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制度。就其本意而言,它不是要约束和限制人们对作品的使用,而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促进作品(知识与信息)的流通。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是符合人的自身需求的,在人类的整个商业化阶段也是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就人的本性而言,利益是最终决定其在商业行为中相互关系的力量,对同样要强调利益分配的出版行业来说,行业的模式影响了其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的衡量又反过来影响了行业模式的发展趋势与最终成型,因而,著作权法律规范对主体利益的安排与整个出版行业的持续发展就紧密联系起来。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中的利益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对人格的尊重,对智慧、创造的保护,对独特劳动财富的认可。利益决定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角度,利益使人们考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而在人们做了一定的特殊劳动以后,每一个参与者都本能地要求得到利益回报,否则其参与的动力会受到挫伤,由此产生的懈怠和放弃则会导致其他参与者的可能利益回报难以获得或难以持续。
由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在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制度中,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是一个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在著作权产生之前的阶段,只有出版商的利益得到重视,这显然不符合创作者的要求,必然要求相关的规范制度的改变;在著作权的发源起步阶段,作者的利益(首先是财产利益)得以充分考虑,著作权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行业才有了起步前进的动力;在著作权的全面发展时期,则开始进一步考虑作者的人格利益,当创作者的利益得到全面的认可与保护时,出版业进入了全新壮大的局面。
而当著作权进入新技术时代的繁荣时期后,出现了更多的出版商和作者,更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读者,每一个环节,每一种运作方式,都有其不可或缺的价值,只有综合考虑他们的利益并妥善协调安排,出版行业才能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与以往不同,在信息时代中的出版行业,有两个涉及行业主体利益的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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