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整个出版行业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出版商角色的中间服务商,例如文艺作品网站、网络作品汇集商、数据库公司等,他们参与了出版的生产链,为整个出版业的畅通与飞速发展提供了特有的服务,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样一些新的行业力量有自身的需求,要在作者和传统出版商的利益中分一杯羹,而作为反映并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必须对此做出相应的变化。
第二,在过去的出版行业角色规划中,读者仅仅是被动接受的角色,或者只能是在最终意义上间接决定市场上出版的读物,其选择并决定作品的作用是被弱化的。而在网络环境下,读者可以直接地通过多种方式例如选择点击自己喜欢的作品,从而决定作品在市场上的命运,乃至在作品的诞生之初就决定一部作品的发展与成型,并最终决定作者和出版商,中间服务商的相关利益。为此,法律从规范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出发,在读者支付对价的同时,也必须为读者的利益进行新的衡量和安排。
三.图书馆的演化和对著作权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传播的载体、速度与方式,以至“信息”这个概念本身都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在纸媒时代的设想。社会基础的变化同样带来了出版行业和著作权制度的变化,而且,特定到网络应用层次这个环境中,我们可以发现著作权所受的影响尤为深远,当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电影,一首音乐等“作品”能够以各种各样前所未有的数字方式进行传递的时候,加以这个时代无孔不入的商业泛化特征,传统的著作权内容必然产生极大的变化,作品的使用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数字化图书馆即是其中之一。
一般而言,图书馆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这也是基于图书馆的产生目的和其上千年的发展历史来认可的。从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亚述国王亚述巴尼拔大约公元前6660年建立的亚述巴尼拔图书馆[4]——开始,在人们的心目中,图书馆就是为了实现集体化收集、交换、传播知识而出现的。而知识传播作为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事物,应当尽可能的扩大其受众范围,要让尽量多的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而不应让其受到太多束缚尤其是金钱上的阻碍。因此,图书馆本身获取出版物的资金应当由政府拨款或私人捐助,慈善基金捐款,商业机构馈赠等方式解决,而不能以向读者收取费用的方式解决,否则就违背了其原有的性质。
事实上传统的图书馆的运转模式也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图书馆通过国家拨款或组织、私人捐赠等方式获得资金,由图书馆向出版商支付报酬,购买其出版作品,再由读者根据图书馆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借阅手续,支付象征性或等于零的借阅费用,从图书馆借阅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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