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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的利益格局看数字化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

  在此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人性的力量显露其价值所在,对人本身的诉求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而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地位也得到充分的认可。在作者阶层基于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被迫于1709年通过一部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主要目的法案,即《安娜女王法》,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对已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由于这种作者的权利是依法产生,因而其权利的性质确立为由民法调整的可转让的权利,由此,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改变,标志着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宗旨的著作权制度的诞生。由于英国奉行商业版权学说,因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使用“版权”(copy right)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版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织。
  到了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也相继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在此时期更深入人心,整个社会更充分认识到人的创造与智慧在社会进步和价值形成方面的核心作用。所以,这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更进一步体现了人性复苏的需求,更多的表现了对作者人格的反映。其中法国于1793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它除了规定著作权财产权之外,还注重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即使用“作者权”(author’s right)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利益内容包括作者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3],这里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19世纪末,工业革命开始兴起,推动了作品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作品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摄影、工业印刷、音像录制、电子打印等使得作品突破地域的界限而被广泛利用也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产业形式的细化,导致整个出版行业的参与者增多。20世纪后期出现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使得著作权所涉及的权利主体越来越多,出版业的链条不断延伸,每一个链条上的人们都会有自身的需求,并要求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在这种行业环节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为一个愈加复杂的问题。著作权主体越来越多,形形色色的作者、各式各样的出版商、众多的中间服务组织,都要求获得应有的利益回报,著作权的内容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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