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下)

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下)


张千帆


【全文】
  三、 市场经济与宪政
  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已经受到充分重视和强调。但要保证经济发展,只有法治——依据普通法律的统治——是不够的,因为法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本身的合理性,也没有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更不考虑如何保证法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安排。行政法治强调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但究竟什么样的法律?由谁制定的法律?什么主体应该有权制定什么等级的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但都是行政法治本身所不考虑的问题。没有宪政,法治仍然可以发挥霍姆斯法官所要求的“预测”功能,但如果法律本身是任意的,“预测”的结果很可能是政府规制成本太高而回避投资。宪政突破了法治的局限性。通过适用宪法规范,宪政为法治本身奠定了更深层次的正当性基础。事实上,以上已接触的产权、契约和民主制度在严格意义上都是宪法概念。
  
  (一) 什么是宪政?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类似于法治和法律的关系。就和法治是指依据法律的统治一样,宪政就是在宪法统治下的国家政治生活。“宪政”要求把宪法落实到政治生活的实处,宪法必须对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发挥有效的作用。和法治国家,普通法律获得司法机构的有效实施;在宪政国家,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并由司法性质的机构解释和实施。
  需要澄清的是,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所有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小宪政”则专指大宪政所体现的最高形式: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但大小宪政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小宪政是大宪政的一部分,但没有小宪政,大宪政中的其它制度也不可能获得有效实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