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转变。如果获得有效的实施,它们将对经济改革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
宪法实施机制的缺失制约了中国宪政的发展,也使得中国的市场经济未能从宪法保障中充分受益。我们认为,中国宪政最终必须解决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但宪政是一个庞大的概念,一个永无止境的目标,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分以下阶段逐步实现中国的宪政。
第一,健全法治。“小宪政”的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司法性质的
宪法审查机构,但首先必须从更低层次的抽象行为做起。各省、市建立相应的审查机构,保证本区域的地方政府规章符合地方性法规和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央建立有关的立法审查机构保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符合人大法律,从而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第二,完善民主,自下而上地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和政府首长的直接选举制度,保证人民代表所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妥善处理民主和法治或宪政的关系,即
宪法审查机构和全国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力分工,防止相互越权现象的发生。
第三,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建立有限政府的概念,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这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要明确树立“大社会、小国家”的理念,为市民社会的发展留下充足空间;其次,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明确规定中央政府的权限,禁止中央侵越地方的
宪法权力。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方差异很大,因而不可能搞“一刀切”,必须允许地方自主权。在财政关系上,地方自治要求某种形式的财政联邦主义,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自主权实现自给自足、自我管理。
第四,保障人权,从制度上确立私有产权的
宪法地位,并充分保障所有经济活动主体的平等
宪法权利。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公有制—私有制等传统区别本身的模糊性,在现代已经失去意义。2004年的
宪法修正案基本上取消了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区别对待,从而要求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经济制度符合
宪法第
五条的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