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并不说中国的宪政与法治应该简单沿着上述1-4的路径直线发展。法治、民主、人权以及妥善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没有任何理由表明某个方面的发展必然先于或后于其它方面。更可能的模式是,上述四个方面在不同时期的进展或快或慢,但总体上说将不分先后、齐头并进。事实上,2004年的修宪历程已经表明,中国的人权保障将先行一步。这条道路已经被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尔森(Mancur Olson)视作为“通向经济成功的一条暗道”,因为“最繁荣的国家恰好是那些凭借制度而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个人权利的国家”。[10]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政治民主化往往会给尚未形成中产阶级的转型社会带来冲击,进而削弱对于经济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秩序和稳定,而单纯的政治改革也不能自动消除对建立市场经济的某些制度性障碍。人权保障可以在不触动国家政治制度和机构权力配置的条件下,逐步完成产权制度的建构,为市场竞争和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创造制度条件。
另一方面,权利保障显然不是孤立的。要充分保障私有产权和契约权利,首先要求公正与独立的司法机构之存在。因此,“契约权利必须得到一个公正的司法部门之保护,其任期并不取决于谁在台上。”[11] 同时,为了保证政府在最终意义上对人民负责,民主代议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否则,法治本身也注定难以推行下去,因为没有民主,法治就成了统治者的恩赐,而恩赐的法治——如果不是自相矛盾的话——显然是不可靠的。[12] 因此,法治的保障最终来自于尊崇法治的市民文化,而这种文化只有在自由和民主社会中才能开花结果。或迟或早地,宪政改革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启动起来,在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奥尔森的上述论点只是说明,制度转型是一个路径依赖的过程,因而如何迈出第一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成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主题是宪政与行政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但这显然不是要否认经济发展对于宪政和法治的促进作用。我们只是不接受经济决定论,一个国家的GDP或GNP并不能代表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宪政发展的程度。但我们当然不否认经济发展对于公民教育、道德观念乃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影响。笔者只是认为,这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是如此显然,在过去又被如此——可能过分——地强调,以至它是一个没有必要论证的命题。事实上,本文的主题所更关注的正是制度和文化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自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革命》之后,尤其在诺斯等人所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影响下,这个命题已经受到广泛关注,但注意力一般只是限于和经济直接相关的产权制度。值得进一步探索的是沿着同样的思路,从更广的视角论证一个国家的宪政和经济与社会繁荣之间的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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