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渡过程中注入人权因素后,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正当性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政治犯罪由其直接反抗现行政权的性质所决定,比普通犯罪更容易成为不公平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容易在引渡请求国遭受不公平审判。所以,不能因该原则适用中的困难而否定其保定人权的作用。
(二)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该原则是指国家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国共同参加的国际
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 该原则的合法性从未遭到质疑,因为它是建筑在构成引渡框架基础的互惠原则之上。 该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一个国家如果把按照本国法律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引渡给他国追究刑事责任,将被认为是无视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的做法。
此外,有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借口,提出如果按照请求国法律,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可能因为作出引渡请求原因的罪行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作出不对被请求引渡人判处死刑或者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的保证。将死刑与引渡联系在一起,其起源的内在动因就是人权保护。人人皆享有天赋之生存权,目前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在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法中,生存权都被置于首要位置。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自然也要承认人所享有的这一权利。目前,死刑不引渡已被广泛引入国内的
引渡法或明确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在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中,也已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国对生存权的认识不同,因此将人权保护内容,特别是生存权引入引渡后,不可避免地要在有效保护相关个人的基本权利与有效遏制的犯罪,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之间形成一种紧张状态,但无论怎样,这是引渡问题上人权保护的新发展,是双重犯罪原则在双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Non-Extraditon of Nationals)
“在原则上,任何个人,无论他是追诉国的国民,还是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都可以被引渡。” 然而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在现代,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确认,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借口,不愿将明知在外国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以致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