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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原则与人权保障

引渡原则与人权保障


马福威


【关键词】引渡 原则 人权
【全文】
  一、人权保障在引渡制度中地位的攀升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它源于“所有国家确保严重罪行不能逃脱惩罚的普遍要求。” 对于犯罪人,国家享有刑事管辖权,而一旦某个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后,逃离了该国,该国暂时就中断了对该罪犯的直接管辖权。为了恢复这种被该事实造成的中断而失去的权力,国家不得不采取行动,请求他国协助或成全其原有的刑事管辖权。因此也可以说引渡的过程便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过程。 如果把引渡理解为一国向另一国遣返罪犯的话,引渡自古就有,而且只要还有主权国家(即存在刑事管辖权的界限)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跨国活动的可能),引渡便会存在。
 和其他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引渡制度也有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总体上看,它是沿着从政治交易到司法协助的轨迹发展的。早期的引渡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引渡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罪者、军事犯罪者和宗教犯罪者,而专制君主掌握引渡与否的裁断权(完全的政治性审查,且审查决定权于一人之手),被请求国君主在做出裁断时主要考虑的是“接受请求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功利,或者是自己同请求国君主的私人关系如何。” 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是因为上述种种犯罪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执政地位,而政权稳固与否恰恰是君主们最为关注的事,是否把位于本国境内的犯罪人引渡给请求国不仅关系到请求国政权的安定,也影响到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是份量很重的砝码。与此相对应,被请求引渡者只是作为引渡的客体,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的命运完全掌握在君主们手中,或被引渡后在请求国遭受严惩而成为专制制度的牺牲品,或被庇护也难摆脱政治交易筹码的地位,至于其本身的权利保障,是根本谈不上的。
   伴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生,引渡性质发生了转变,而现代引渡制度的确立又是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分不开的。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摧枯拉朽般地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政治体系;民主观念深入人心,激起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极大热情;许多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创设,使以前被统治者视为至敌的行为或活动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1793年宪法宣布对“为了自由事业”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拒绝引渡。这是引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它实际上宣告把引渡作为政治迫害政治犯的工具的时代已经结束。引渡由政治交易转变为司法协助的标志性事件是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英国《1870年引渡法》的颁布,这也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因为它把引渡从排斥司法当局管辖权的政治手段,变成了一项具有司法特点的制度。此时引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对于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那些异常严重地破坏社会生活基础而受到普遍良知遣责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处,既然某一国家不能独自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间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以打击犯罪、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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