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刘猛生 胡玲
【关键词】行政执法 作为 不作为
【全文】
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执法活动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能否正确行使,对国家、社会以及民众影响重大。本文中,笔者将就狭义层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做粗浅探讨,以期对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问题
综观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作为、作为违法、作为不合理、作为不精致四个方面。这里所称的“作为”,即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简言之即负有法定职责,但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实践中不作为的情形非常多,在整个行政违法行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笔者曾对所在城市信访部门和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行政不作为投诉约占45%。
(二)作为违法。
即作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及时作为。即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它又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有作为时间的,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2)法律没有规定作为时间,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职责。这里所指的“合理时间”,笔者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为60日。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现行法律规定及行政法学界的认识看,“不及时作为”即构成“程序违法”,是“彻底”的违法行为。
2.作为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适用错误。即适用的法律类别错误。如应当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却错误地适用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