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条适用错误。基本上是由于不能辨别法律条文中具体的“条、款、项、目”而导致的适用错误。
(3)不写具体条款。司法判决已将其列入“适用法律不清”范畴。
3.作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该执法行为本身即是“彻底”的违法作为。
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目前已经被提到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位置。目前我们国家正在逐步确立“程序第一性规则”。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对此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所有案件的实体公正就有了重要基础。
(2)不能保证程序公正,可能有个别案件的实体仍是公正的,但不能保证所有案件都有实体公正的基础。
(3)对违反程序的少数实体公正案件的处理,法律仍认为其是无效的。这样做,实际上是牺牲少数人的公正以换取整个社会的公正。
就现状而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至少要符合《
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要求。
就“服务性行政”而言,目前比较权威的程序法律规定是《
行政许可法》,该法对依当事人申请实施审批的程序作了较完善的规制。应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学习,熟悉它、掌握它、精通它,确保日常审批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4.作为内容违法。是指作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有一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争议的案件,主管部门给当事人的答复是:“只能对其实施货币化安置”。该答复内容实际上违反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强制性规定。
5.作为主体不合法。有以下情形:
(1)加盖单位印章不符合规定。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加盖的是内设科室的印章,由于内设科室不是独立行政主体,导致该执法行为主体不合法。
(2)“越权执法”。职权的行使只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能超出职责范围,否则即构成越权,导致主体不合法。实践中这类问题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职能分工。即行使了别的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如公安部门到菜市场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权,明显违反了部门职能分工。
二是违反层级分工。即行使了上级或下级行政主体的执法权。譬如市级物价部门核定了应当由省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
三是违反地区管辖。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超越了其地域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