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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二是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如责任政府问题、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也需要适当的了解
  (二)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实现行政执法良性目标的关键。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牺牲合法性的行政行为是毫无生命力的,充其量不过是权宜之计。
  严格依法办事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1.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要有法律意识。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执法人员心中占主导地位的应该是法理。当然,情理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能与法理颠倒位置。
  2.必须以法律的视角认识和处理问题,要有法律思维。譬如,面对同一社会问题,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作为法律人(笔者把执法人员也列入到法律人的范畴)应以法律的视角寻找问题的症结。
  3.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内在要旨,要有法律精神。
  基本规则体现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在法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也就是说,至少外在形式上要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内在要旨是对执法行为本质合法性的要求。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契合立法的宗旨。不能以形式上合法掩盖内容上的违法。譬如,有的派出所对重伤害案件作出调解处理,就属于实质上的违法。
  4.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要有法律操守。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有三种表现形态:
  (1)法律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2)行业道德准则。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以及公安的5条禁令等。
  (3)社会基本道德要求。它不是成文的准则,而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三)坚持效率为先。
  效率必须同时具备“及时”和“公正”这两项基本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效率。
  “及时”和“公正”同时也是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生命力的两大基本要素。从宏观层面上分析,“及时”也是公正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曾指出:“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但就行政工作而言,“及时”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首要保证。这是由行政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相对于司法而言,行政更关注对“及时性”的追求。如《行政复议法》就把“及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这与行政诉讼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公正是效率的本质要求。脱离了公正的效率肯定不能实现行政执法的良性目标。
  总之,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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