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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几个相关问题的解读(下)

对经济法几个相关问题的解读(下)


刘剑文


【全文】
  九是监督批评权。
  在消费者权益里有几个很重要的权利,比如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接受教育权等这都很重要。作为一个消费者来说,当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请求保护。消费者的权力与经营者义务是对等的。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法定的和约定的。这也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衔接问题。有些义务是法定的,有些义务是约定的。例如,空调爆炸了,生产商说买空调签合同时在合同里没有这个协议,就不想承担责任。此时承担责任是一个法定义务,因为涉及到人身安全了。比如说药厂生产一种药,药的效果非常好,这种药可以制百病,可以让人起死回生,这就是一种虚假的宣传,这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还有出具相应的凭据、单据,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等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最重要的是搞清消费者的权利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这方面规定不一样,大陆法系侵权赔偿和违约的赔偿都是单纯的补偿性,英美法系则是将补偿性和惩罚性结合在一起。因为第49条涉及到一个双倍偿还的问题,双倍赔偿这实际上带有一个赔偿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不一样,大陆法系侵权赔偿和违约的赔偿都是单纯的补偿性问题,而我国不管是侵权还是违约赔偿,都是以实际损害的范围作为标准,《民法通则》第17717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增加赔偿,这显然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作风,这种赔偿明显突破了补偿性的赔偿,是一种处罚性赔偿,这为了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金赔偿的立法。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假货作斗争,这种鼓励对惩罚和制止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现在销售假货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众多,如果对这种行为不打击,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将使群体消费的社会公益受到影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消费。49条第二点是关于适用条件的问题,从适用条件上来讲,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这是知假买假案子的中心,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规定的。什么是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这么规定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但是对于这一条看法不一样,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并不是消费者的定义,而是这个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现行消费理论,购买商品的人不外乎两种目的,或者是为了生活消费,或者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生活消费,我们这里所讲的消费就是为了生活消费,为了生产消费这是我们所讲的经营者,我们立法在确定消费者定义时,强调了生活消费这一目的,这就排除了对经营者的适用问题。立法者或者准立法者并没设制任何规律的情况下,涉及到一个问题,对法律漏洞进行扩张解释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知假买假的人是不是消费者,现在经营者往往是强者,我们的消费者往往是弱者,经营者凭借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为了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来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面对日益繁多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为生活消费需要,不是为了生产和消费,而将其归结到生活消费中,知假买假的人不是为了生产需要和消费需要,也不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应该把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对待。这样保护他们的利益,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宗旨的,它实际上是介于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关于欺诈行为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是对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我们在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作出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58条有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的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藏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行为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年为了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颁布了一个办法,就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办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欺诈手段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欺诈者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比如说销售失效的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二是欺诈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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