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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几个相关问题的解读(下)

  (五)财产税  财产税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等,我国现在还有一个车辆购制税。我国一直准备征收开采原油税,但到现在还没有实现,原油税一开征的话,高速公路就不能收税了,因为费用已加到了油价里。
  我国去年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改,可以说开创了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先例,过去要通过一个法律,讨论三次就可以通过,但去年到第四次才通过。税法与每一个方面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在国外修改税法要通过充分的认定,为什么要征这个税,在国会要经过反复讨论后才能通过。我国现在的大量税法是经过国务院认定,国务院是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既制定法,又执法,难免会有一个滥用行政职权之嫌。所以在税收征管法里面有很多的制度,比如税务管理制度,税款的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等。我国制定税收征管法加了很多新的制度,比如说税收代位权,税收撤消权等。那么税收代位权,税收撤消权,这种案子告到法院去,法院把它当成是什么性质的案子,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审理这个案件,是税收征管法新规定的制度,税收代位权、税收撤消权都是继承了合同法里面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过去要么是行政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那么作为行政案件是纳税人告行政机关,刑事案件涉及到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问题,但是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这就不是行政案件的问题,也不是刑事案件的问题,这是民事案件的问题。某一个纳税人,欠国家税款100万,另外一个债权人差该纳税人100万,债权人不要,也不去催这个款,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去行使代位权,又比如说该纳税人国家的税,财产低价处理给其他人,税务机关怎么办,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刑事还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应该是纳税人告税务机关呢,这是税务机关告纳税人,过去有些人没有注意这些问题。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税法最开始是从民法中分出来的,税收代位制度、税收撤销权、税务代理,这都是继承了民法的制度。
  十一、中央银行如何加强对金融监管
  我国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到现在为止,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我国现在的金融体制叫分业经营,就是经营银行业务的,保险业务的,房地产业务的是分业经营。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诞生以后,国际上的潮流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银行可以经营保险,可以经营房地产。我国入市后经营市场开放了,必须要向混业经营发展。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我国有银行法、信托法、金融法,金融法比较完备,范围非常广。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有三种角色,是发行的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钱从哪里来,是靠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有些中央银行对国会负责,我们的银行是对国务院负责的,不是对全国人大负责,有些国家中央银行是对财政部负责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职能,涉及到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即发行多少货币,怎么样通过货币来稳定物价,不是说中央银行是印钞机,想印多少就印多少?国家现在发行的货币和货币可以购买的物质有个比例,如果你现在手上有一块钱,在全社会上有3.5元到5元的货物可以供选购,这就说明这个国家的物价基本平衡,而如果现在手上有一块钱,在全社会上有少于3.5块钱的货物供选购,说明物价过于膨胀。货币币值对中央银行是很重要的,要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要实行货币政策的手段,法定存款者要在中央银行里面有法定准备金,万一出现问题,可以在中央银行取款。现在对金融业的监管是三驾马车,中央银行是对所有的银行进行监管,证监会是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是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但总的还是中央银行进行监管。有人信用卡被人偷了,偷到卡的人把卡上3万元一天内全部取走了,丢失卡的人把银行告到法院,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因为有的地方规定使用信用卡一天提出款额最多不超过3000元或5000元,那就是3000元或5000元以内的由丢款人自己承担责任,其余超过3000元的责任由银行负责,法院就判3000或5000以内的由丢款人自己负责,其余的责任由银行负责,银行也觉得很冤枉,因为工行和农行之间是联网的,是利用农行的机器把款取走了。所以现在银行怎么对信息进行保密,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的信息是负有保密义务。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如果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来办理,法律是指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他们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银行查询与案件之间有关的个人存款,这里需要向银行提交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式的公函,并提交存款人的有关线索,比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的名称,存款的日期,这是有严格规定的。我国对储户只采用相对保密,不是绝对保密,要保护储户的正当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查询我们储户的个人存款。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对储户信息保密有这几个特点:第一、我国并没有银行对储户的特别法,像美国、瑞士它们都有特别的银行保密法,基于这一点有人愿意把钱存在瑞士银行,因为他对储户的信息是绝对保密的。第二、我国银行对储户的信息保密条款单一、简洁、抽象。第三、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对银行保密的限制存在很多缺陷,银行对储户的信息保密上缺乏基本隐私权的保护,一是信息保密的范围,二是信息保密责任的认定。比如存单挂失后被冒领了怎么办,真正的储户查询时,银行能否为储户保密而拒绝查询。信息保密的范围问题涉及到能不能对第三人披露的问题,在大学里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有很多信息要输入到银行里面去,这也是涉及到一个范围的问题。应该扩大银行对储户信息义务内外的范围,经过储户同意的,就可以不保密,规范银行对储户信息披露的程序,银行对储户信息保密中的储户应该作广义解释,制定银行的信息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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