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法制化(juridification)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理论视点赋予法律的第二个重要的角色涉及到生活世界的内在殖民化论题(哈贝马斯,1987a:356-73)。哈贝马斯是在讨论(欧洲)历史上的法制化过程时提出该论题的。法制化概念一般认为与形式法律在以下方式中的增长有关:实证法的扩张,也就是更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管制;法律的精细化(densification),也就是法律管制变得日益具体。哈贝马斯认为在欧洲福利国家背景中有过四波法制化浪潮。
第一波法制化发生在欧洲资产阶级专制(absolutist)国家形成过程中。垄断暴力的主权、合同权利和私人责任受到法律化了的强大君主国家和自由企业市场的管制。在第二波时,19世纪的资产阶级宪政国家逐渐使私人权利免于君主政治权利的控制:私人主体的生活、自由和财产得到宪政保障。接着,受法国大革命影响的民主宪政国家产生,公民参与政治秩序形成的社会权利使国家权力得以民主化。最后,随着20世纪福利国家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系统第一次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个人自由,通过社会权利限制自由市场的专断。
哈贝马斯认为,后三波法制化浪潮,显示出生活世界试图要求抵制市场和国家的自主运作。这种要求首先通过主张针对主权的个人权利,接着通过政治秩序大的民主化,最后通过确保针对经济系统的自由和权利而实现。哈贝马斯认为,因为每一种自由的保障马上意味着另一种自由的丧失,福利国家法制化的当前形势依旧使人充满困顿(ambivalent)。哈贝马斯通过探讨福利国家法律中的四个主要问题来解释这种自相矛盾之处:(1)对生活世界的法律干预采用了形式上的再建构模式,从而导致法律要求的个人化;(2)社会法的适用条件在形式上作了具体规定;(3)与社会问题有关的法律权利依靠集权化的官僚与数字化的组织来保障;并且(4)社会福利的要求经常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来满足(完全是消费取向的)。由此,生活世界的需要转化为官僚组织和货币组织的命令,在此情况下,法律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当法律规定被视为是对国家与经济命令的服从,那么,生活世界也就通过以法律媒介的方式被内在殖民化了。
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组织媒介的性质从属于其作为实践话语之制度领域的特征。法律不仅是一种对经济和国家进行法律组织的媒介,更为重要的,也是通过福利政策对生活世界的形式结构进行规制的手段。在后一种情形下,哈贝马斯提到学校法和家庭法在转变社会整合方式方面的作用比在官僚管理和货币控制方面的作用更为重要。这些法律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的论证,而仅仅是一种功能性程序。从另一方面讲,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联系。例如
宪法与
刑法这类有关管理的法律,必须进行规范性评价,并且也需要在道德实践话语中进行论证。
三、哈贝马斯法律理论的成功与不足
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已经推动了对法律理论与法律程序的研究,产生了一些有趣的理论洞见与经验材料,当然也包括对哈贝马斯的评判。我将简要的概括一下有关这些评判性讨论的主要议题。
首先,哈贝马斯法律观念中引起最多争议的是他的话语伦理学公式。 [3]在这种道德哲学立场下,哈贝马斯已经说明了程序性的道德概念是如何可能被构思的。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即使已经被理性化为一个完全的功能性实体,也仍然需要在实践话语领域内就规范的正当性进行道德论证。然而问题是,这种实践话语如何能够被构造成能够确保理性的论证呢?哈贝马斯认为,从后形而上学的观点来看,哲学无法再辨称说自己能够提供一个没有争议的、经过了理性论证的,正当的(作为法律规范实质基础的)道德规范;相反,通过哲学研究至多仅能够勾勒出一些理性程序的条件,在此程序下,人们应当可以在生活世界的背景下建立规范基础。因此,话语伦理学宣称“只有那些能够满足(或可能满足)让所有实践话语参与者都有可能同意(这一条件的)规范方能主张其有效性”(哈贝马斯,1990a:66)。即使在哈贝马斯意识到任何这样的规范话语只能在特定的伦理生活形式之范围内成立,他仍然坚持认为他所提倡的话语原则是纯粹程序性的,因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而在有关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讨论中,大多数学者主要关注其程序资质(procedural status)的问题,而不是话语伦理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例如,有些学者提出哈贝马斯的道德哲学实际上包含着实质性价值。 [4]尽管并非是明言的,民主、自律和平等概念还是占据着哈贝马斯的理论,这可能使他低估了实践言谈得以发生的具体生活形式的消极影响。换言之,也可以认为哈贝马斯其实并没有发展出一种真正的道德理论,他的形式主义(formalistic)立场在规范上是“空洞的”。 [5]话语伦理学,正如它主张的,是一种非决定论的方法论,并没有提高任何实质性的道德原则,同时也没有构想出一条通往理想社会的康庄大道。对话语原则有意义的应用也至多是通过研究和贯彻程序要求,从而有助于人权、团结、关爱、自由或正义等实质性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