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
2条。
参见《国际金融报》2005年4月25日第1版报道:《股权分置与
证券法修改无关》。
覃旭、亚枫:《法律界的声音:股权分置改革之法理困惑》,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20日。
谢百三、王巍:《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的冷思考》,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4期。
罗培新:《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1页。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周代春、李敏、张韶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法律分析》,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6月8日。
周代春、李敏、张韶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法律分析》,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6月8日。
此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先生的观点。参见郭宏超等:《全流通新政——国有股减持新转折》,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11月23日。
周代春、李敏、张韶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法律分析》,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6月8日。
罗培新:《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48页。
周代春、李敏、张韶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法律分析》,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6月8日。
张炜:《股改对价离不开政策指引》,载《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9月29日。
持此种观点的法律界人士占了多数。参见罗培新:《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1页;邱永红:《股权分置改革法律十五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栏目;周代春、李敏、张韶华:《厘清法律关系试点少走弯路》,载《证券时报》2005年6月8日第3版。
参见幽浮:《A股高溢价是否具有契约法律效力辩析》,载新浪财经,2005年5月31日。刘俊海教授实际上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非流通股股东从流通股股东那里取得了不当得利了,应该把钱返还?还是说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覃旭、亚枫:《法律界的声音:股权分置改革之法理困惑》,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20日。
此为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建平的观点。参见覃旭、亚枫:《法律界的声音:股权分置改革之法理困惑》,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20日。
参见2001年7月27日《大连冰山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参见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
5条。
参见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6-98页。
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235页。
杨正洪、李飞:《试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制度》,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2期。
丹尼斯·吉南:《
公司法》,朱羿琨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3页。
杨正洪、李飞:《试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制度》,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2期。
甘培忠、孟刚:《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投票表决制度——兼谈保护流通股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构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栏目。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4页。
丹尼斯·吉南:《
公司法》,朱羿琨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