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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

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


谢晖


【摘要】本文是对部门法哲学长成逻辑的学理分析。文章首先对部门法哲学的衡量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逻辑连贯性、解释“合法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分别关联着部门法哲学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和“价值论”。接着,文章分析了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它以对部门法合法性问题的反思为起点,以对这种反思结果的系统化的思维加工为结局。在此基础上,文章最后对我国目前部门法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部门法学学理化、并向法哲学方向发展的三条衡量标准。
【关键词】部门法;法哲学;长成逻辑。
【全文】
  提出部门法中的法哲学这一问题,我觉得既相当的有意义,但也有可能使法哲学对法律之知识统一性的追求受到影响。在学术研究中,必要的分化和细化是学术研究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标志,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标志。因为我们研究的对象世界是统一的,人为的分割虽然可以在解剖意义上深化对对象的研究,但也容易导致顾此失彼,乃至“拣芝麻、丢西瓜”的现象发生。正因为如此,注重在分化研究基础上的整合,应为学术研究深化的另一标志。就法哲学而言,可以说,分化的研究是其寻求法律知识统一性的事实根据;而必要的整合在功能上讲则形成其双向的逻辑指向:一方面,法哲学提升自我的逻辑指向;另一方面,使法哲学在自我提升之前提下继续分化的逻辑指向。法哲学既需要部门法提供事实基础,也需要提升自我的逻辑理路。限于论题,本文只围绕着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进行分析,其它问题留待另文解决。
  一
  就我们目所能见的法律而言,至少现代意义的法律可以用得上如下结论:一切法律都是(归类于)部门法 。这就意味着,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论其是基础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应用学科,其观察和研究的切入点都是部门法 。只是所谓部门法学的切入点更为单纯,仅涉及与该法学相关的部门法律,而法的基础理论学科(特别是法哲学)的切入点更为复杂,它指向所有的部门法律(当然,法哲学不仅仅研究经验的法,它同时还研究先验的法和超验的法)。因此,法学的直接研究对象是法律,这应是无须争议的。然而,既然有直接研究对象,间接研究对象的存在也就不难理解。这不论对于法哲学还是部门法学,都是如此。因为就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而言,法律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人类需要的结晶。法律自身首先更为接近于理论,而不是接近于经验常识。随着法律的不断常识化,才使法律变成一种经验,从而使它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对象。
  人类所从事的事业,总是分为一定层次的。记得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一位法哲学工作者这样描述法学的层次及其效用:法哲学的书是写给从事法理学的人看的,法理学的书是写给从事部门法学的人看的,部门法学的书是写给律师、法官及其他行政执法官看的,而律师、法官们的著作,一般来说,是写给普通百姓看的 。虽然,上述逻辑关系在人们的实践中很容易被证伪,但就一般情形而言,她讲的并不是毫无道理。不然,人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哲学的书比法理学的书难卖,法理学的书比部门法学的书难卖,部门法学的书比律师、法官等所写的办案经验类的书难卖(当然,上述结论,都以书写的好为前提)。其中原因,就在于读者因工作性质和各人爱好而分为不同层次,其中学问(其最重要的载体为书籍)越高深、或者距离人们的常识越远的书,读者群越少;相反,学问越浅显、或者距离人们的常识越近的书,读者群越多。这就注定了越是从事高深学问的人,越要忍受孤独折磨。同时,读者的不同层次从另一面证明了学问的层次。之所以要论述学问的层次,是要说明,不同层次的学问与人们的常识之间的关系。一般地说,读者群越大、层次越浅的书籍(学问),其距离常识也越近;相反,读者群越小、层次越深的书籍(学问),其距离常识也越远。以学问与常识间的这种关系来反观法哲学与部门法学间的关系,我们将不难发现不论是综合性的法哲学,还是部门法学中的法哲学问题,其基本特征在于它与常识的距离是较远的,而部门法学中的一般知识,则与常识的距离是较近的。尽管与常识较远的法哲学经过实践的推广和由此向大众的普及,完全有可能成为人们的实践常识,从而使曾经为法哲学的高深学问变的更为浅近,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法哲学与常识间的远距离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得着那句老话:法哲学源于人们关于法律的生活常识,但它永远高于人们关于法律的生活常识。
  我日常在和从事部门法学、并且已经上升到了法哲学层次的一些学者交谈时,总能听到这样的自嘲:唉,在我们的学科领域里,我是“不务正业”的人。显然,就言说者自身来说,这毫无疑问是一种自谦之词。但这种自谦也往往来自同行的刺激。比如看贯了对法条进行简单释义的“部门法学”学者,对于该领域内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哲学论著往往“看不懂”,因而也就不想去看。这就容易造成简单解释者和学理探索者之间的隔膜、甚至对立。其实,在我看来,真正上升到学理层次的法学著作,不论其是对法律的宏观性的研究,还是对具体法律的研究,都应当成为法理学或法哲学。而对法条的简单解释,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法学,它可以提升为法学甚至法哲学,但它自身并不是法学,更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如果按照这种对部门法学的解释,那么,所谓部门法学中的法哲学问题,似乎就是一个假问题、伪问题,而不是真问题。然而,问题在于我们目前所理解的部门法学,恰恰是指或主要是指以简单解释现行法条为特征的学问体系。因此,在部门法学中,经验常识性的内容不胜其烦,而哲理思考性的内容难得一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出部门法学中的法哲学问题自然在情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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