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含义、特征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上对宏观调控行为作如下基本分类:第一,依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可分为规范性调控行为和管理性调控行为。前者是指调控主体把宏观调控的规则制定成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为相对方提供指引、评价、预测其经营管理行为的依据;后者是指调控主体直接就宏观调控的特定事项作出决定,采取措施,实施调节和控制的行为。第二,依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否具体或特定,将管理性调控行为分为对象不特定的概括性调控和对象特定的具体调控行为。前者如调整利率、税率、控制货币、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制定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后者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购买的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第三,依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调控行为和指导性调控行为。前者如货币、信贷规模的控制,利率、税率、汇率以及各种审批行为,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重大经济违法的处罚行为等,该种行为一旦作出,相对方必须服从和执行,否则将招致法律上的强制性后果。而后者诸如编制经济计划、制定产业政策、发布重要经济信息或情报、投资及消费的引导等,均属于指导性的调控,其实施要依靠相对方的协作和积极支持,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果。第四,依宏观调控行为作出的时间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调控、事中调控和事后调控。事前调控如编制经济计划,制定市场法规规章,制定产业政策,决定税率、利率、汇率及信贷投资规模等;事中调控包括各种重要的审批行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兼并、改组,发布经济信息和情报,动用国库资金收购重要物资,动用国家控制的重要物资投放市场,平抑市场物价等。事后调控包括对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口退税,失业救助等。总起来说,事前调控和事中调控具规制性和指导性,事后调控具有补救性、奖惩性。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因调控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对国家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而产生的具有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指与调控主体相对应的作为经济管理对象的市场主体,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大致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一种“法律关系。”(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而不是一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第二,它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注:杨紫煊:《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第三,它是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时与相对方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已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和某种主导主动的地位”的市场主体,(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因而就使得这种法律关系获得许多新的属性。
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为,经过初步考察,本文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
(一)与普通经济管理行为不同,“宏观经济管理被普遍认为是中央政府的职能。”(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页。)一般来说,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一个国家的中央经济管理机关,具有高层次性、专业性。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注: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页,第213~217页、第258~261页。)我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或调控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等。可见宏观调控主体主要是从事经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和工商管理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中央行政机构及组织,普通的经济管理部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着辅助的作用,地方的经济管理机构或组织主要起着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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