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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Identification and disposal of invalid construction contract


蓝寿荣


【摘要】本文依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了各种类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财产处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 无效合同 法律责任
【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本文依据我国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类型、认定及处理进行探讨,以帮助建设单位避免订立无效合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形成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是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经开始履行的,也应立即停止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严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可见,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因违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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