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包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
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的要求,建设项目的业主均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申请办理开工许可手续的法定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发。没有该证或者违反该证进行建设的,在补办有关手续经过有权部门核准认可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否则,依合同标的物违法而认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国务院颁布的《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
8条规定发包方的主要责任之一是“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无证而用地的,属非法用地,其所进行的建设项目也属非法建设,应当认定有关合同无效。当然,建设工程的业主同时还必须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均属非法用地,其建设工程也为非法建设,有关合同无效。也许会出现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发包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用地,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补办手续,确定合同有效。
6.没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建设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2条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我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如: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物价,致使定标困难,甚至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必然导致其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另外,招标人隐瞒建设工程中的规模、条件、投资、材料等的真实情况;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活动,也有可能致使所订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