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
58条规定:“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对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自己有过错,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等;对方没有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合同法》第
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订立该合同,该合同因明显违法而无效,他们因此所得的财产将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在遵守《
合同法》普遍原则的同时,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特点很明显,因而在实际业务中又要作具体分析。建设工程的进行,必须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个环节才能最终完成,每一个环节都不可缺少,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也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查看,进行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在正式进行工程建筑、安装之前,预先确定工程的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配置、施工组织设计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在履行之前,则不得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则发包人不必支付报酬,发包人已经支付报酬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返还。那么,勘察人、设计人在工作中支付的费用如何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勘察人、设计人没有经营资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跨省级行政区承揽工程却没有办理相应手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投标等,由勘察人、设计人自行承担费用。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没有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计划、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标等,由发包人承担。第三种情况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他们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只要合同尚未履行,就应该停止履行,如果有当事人因为订立该合同而遭受损失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被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只要被认定为无效也应该停止履行,具体要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