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包人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承包工程,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
15条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依照《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
14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任务,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承包人跨越省、自治区、自辖市行政区域承包工程,如果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就与业主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与此相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行政规章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包工程进行规定。如《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凡进入该省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审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到工程所在地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外省企业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该自治区有关规定,持有关证明文件到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等。
4.违反国家、地方政府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没有以前那样完全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运作,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要求全面,关系国计民生,因而并不能完全改变建设工程的计划性,国家仍须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计划控制。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
2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可见,建设工程合同仍具有计划性,尤其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在我国,一些大型的交通、水利、工厂、移民安置的建设都要由国家来投资进行建设,依据《
合同法》第
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
3条也规定:“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因而凡是应当依法报请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没有批准的,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当事人所签合同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扩大建设规模,业主在对扩大部分补办有关手续后经过有关有权部门批准确认,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