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这里的自由贸易区是一国领域内设立的,和通常提到的国家或地区间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如美-加-墨自由贸易区、欧共体统一大市场、东南亚自由经济区、南美安第斯集团、中美洲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非和南部非洲特惠贸易区等)有所不同。后者一般翻译为Free Trade Area。当然,两者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推进经济发展等根本宗旨上是一致的。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参见《世界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1977年10月。
将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参见舒榕怀:《从保税区走向自由贸易区——略论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趋向》,载《世界经济文汇》2000年第3期;李力:《中国保税区应向自由贸易区转型》,载《特区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6期;董维忠:《区域产业发展与保税区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329页。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
参见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参见《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1页。
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詹姆斯·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9页。
参见马季佛:《现代的国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44—245页。
当然,这种左右不是任意的,它要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和制约。
参见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81—82页。
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
参见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参见王世杰:《何谓法治》,载《政法学报》1926年第5卷第34期。
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转引自《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1981年版,第116页。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68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