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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一)

  1.法治是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一种由法律作为社会最高统治权威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具有突出的民主性、稳定性和合理性的优点,由此也决定了法治对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这已为无数的历史史实所证明。自由贸易区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中一种“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其发展目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贸易区。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不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因此,建设现代化的自由贸易区,没有高度发展的法治作为制度保障是不可能成功的。
  从理论的角度来讲,法治对于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制度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可以保障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正确方向。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方向可以从政治方向和经济方向两个方面来论述。从政治方向来讲,我们所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是社会主义的自由贸易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脱离了这个总的政治方向,自由贸易区建设就会走上邪路,就会发展到自己的反面。而要确保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行政的方式、道德说教的方式等,但最重要、最强有力的方式是法治方式,即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自由贸易区的政治方向予以明确,并通过各级立法和执法、司法活动把这一基本政治方向贯彻到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各个方面,从而确保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我国保税区建设的经济方向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与自由贸易区在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要保障我国的保税区顺利地从保税区转向自由贸易区,需要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工商、税务、海关、金融、外贸等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而要保障这些部门政策的统一和各实际执法部门的通力协作就必须采取法治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法治以其独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可以顺利实现保税区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的转换,可以顺利地保障各管理部门政策的协调统一和各实际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
  (2)法治可以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法律化,保障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自由贸易区建设在我国是新事物,特别是在WTO体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需要通过实践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这些政策、措施和制度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必须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将其固定、稳定,并通过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强制性来保证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够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进一步予以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体都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也具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特征,这一特征在我国保税区建设中也是十分突出的,我国保税区的立法也是在国家原则性的政策下首先由各地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然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提升,最终由中央通过行政法规或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和稳定,从而使保税区以及将来的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在渐进中予以推进。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国外类似我国保税区的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都是先由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然后再予以设立,采取“先立法,后设区”的模式,这样,这些经济区的运作就比较规范,实际效果也比较明显。而我国的做法是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建立保税区,保税区建立以后,也没有中央一级权威的立法对其予以规制,只有部委和地方省市一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调整。这样就使得保税区的运作很不规范,相关部门针对保税区制定的制度不尽协调,在管理体制、优惠政策、海关监管等方面各保税区的做法都不尽一致,弱化了保税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应有的作用。
  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需要法治的保障,需要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保障。法治在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制定了《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土耳其制定了《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智利制定了《智利自由贸易区法》,韩国制定了《韩国自由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欧共体海关法典》也有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定,《京都公约》也专门对自由贸易区作了规定,等等。因此,为了推进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为了在WTO体制下更快的发展自由贸易区,就必须加快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的步伐,而最急迫的则是制定一部统一调整自由贸易区各种社会关系的中央级的行政法规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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