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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我们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采用“自由贸易区”这一国际通行的概念,放弃“保税区”这一具有过渡性的概念。这既有利于制度借鉴,又有利于对外交流。世界上许多国家相关立法都是这么做的,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须注意的是,上文已提及,美国采用对外贸易区这一概念是为了法案的顺利通过,而且,对外贸易区的英文缩写与自由贸易区完全一致,都是FTZ),巴拿马的《科隆自由贸易区组织法规》,土耳其的《自由贸易区法》,智利的《自由贸易区法》,保加利亚的《自由贸易区法》(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52-313页。),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法》(See at http://agcvldb4.agc.gov.sg/),安提瓜和巴布达的《自由贸易和加工区法》(See at http://www.antiguafreezone.com/freezone.htm.),加纳的自由区法(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等等。 
  参见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页。 
  参见孙敢、侯淑雯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参见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页。 
  参见刘和海、李玉福:《立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6页。 
  关于该条例在立法方面的特色,可参见周旺生主编:《中关村立法研究——问题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陈漓高、张鸿儒、杨川:《中国的保税区:发展与改革》,载《国际经济合作》1999年第2期。 
  参见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载《南开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张凤清:《关于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2期;曲建:《对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模式的探索》,载《特区经济》2000年第12期。 
  A Brief History of the U.S. Foreign-Trade Zone Program, See at http://www.foreign-trade-zone.com/history.htm. 
  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 & BUS. 606 (1995). 
  See 15CFR400.51(b)(c)(1998). 
  参见刘克崮、王刚、李颍:《我国保税区发展的总体设想与税收政策的选择》,载《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10期。 
  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6页。 
  参见张凤清:《关于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2期。 
  See 19 U.S.C. 81r(c) (1996). 
  ]See Scott H. Segal , Stephen J. Orava, Playing the Zone and Controlling the Board: The Emerging Jurisdictional Consensus and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4 Am. U.L. Rev. 2393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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