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
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自由需要相应的企业制度予以保障。处在自由贸易区的企业总体上应该适用我国已有的《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企业法律,但在《条例》中可以规定一些和区外不同的企业法律制度。可以对我国严格的企业登记制度予以改革,实行核准登记制;放宽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可规定: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规定;对企业资本制度也应该进行改革,将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使得企业设立相对便利,不致造成资本的闲置。为了在自由贸易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制定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此外,还可以尝试风险投资的方式,可以在《条例》中规定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在投资安全保障方面,应该规定在自由贸易区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这对增强外商在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4)贸易法律制度
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贸易自由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体现这一点。应赋予区内贸易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无条件限制地从事自由贸易区与非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之间的贸易,并可以代理非自由贸易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可允许区内企业在区外设立非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此外,从境外进入自由贸易区,或从自由贸易区出口,应该免除在配额、许可证方面的限制。
(5)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自由也是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之一。金融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作为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自由贸易区,金融法律制度也是相当重要的。这主要表现在外汇使用、金融机构准入和企业融资等方面。在外汇使用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实现了货币的自由兑换,在这方面就不需要特别地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通常对外汇使用作比较宽松地规定。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类似的问题,由于我国虽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人民币自由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并没有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兑换,因此,对外汇实行管制仍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金融法律制度。2002年7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原《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作了修订,《条例》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自由贸易区相关的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作出规定。
在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可以制定针对自由贸易区的相对宽松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金融服务贸易也是GATs规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应该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结合GATs的要求,制定相关的金融机构准入法律制度,以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WTO时的相关承诺,为在全国逐步向外资放开金融市场进行试点。同时,也可以为自由贸易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条件。
在企业融资方面,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方面,可以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优越的融资环境,促进自由贸易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6)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在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建立关税、流转税、出口退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的系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在关税方面,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特色就体现在关税方面,尽管加入WTO以后,关税水平将大大降低,但自由贸易区在这方面还是有其优势的。国外的做法是,关税一律免缴。具体而言,商品从国外进入自由贸易区又出口到国外的免缴关税,商品从国外进入自由贸易区而到国内销售的要补缴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