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选结果揭晓
2000年11月7日,美国进行总统大选。在大选次日,佛罗里达州宣布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州长获得2909135张选票,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副总统获得了2907351张选票。由于选票之差小于所投票总数的0.5%,根据州法规定进行了再次自动计票。结果表明布什仍然获胜,尽管选票差额降低到930张。
2. 异议(protest)程序
戈尔利用佛州规定的异议程序,要求在倾向民主党的棕榈滩(Palm Beach)和迈阿密—戴德(Miami-Dade)等选区进行手工计票。在迈阿密—戴德选区的检票团因故于11月23日停止手工计票后,戈尔竞选委员会起诉,要求计票继续进行。42 在佛州最高法院拒绝发布这一命令后,戈尔表示将按照州法的争议程序来挑战这一选区的选举结果。
3. 公证日期
佛州法律规定,州务卿应在选举后一周,即11月14日,宣布州所公证的选举人名单。显然,各选区检票团应在此期限之前向州务卿汇报本地的选票统计结果。但在一些进行手工计票的选区中,异议程序尚未结束。对于究竟什么是截止日期以及相关的应该包括到何时为止的计票结果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并产生了一系列诉讼。州务卿否决了延长期限的要求,拒绝计入在11月14日以后上报的重新计票结果,并准备按照州法所规定的时限宣布公证的选举人名单。这一决定受到了挑战。11月17日,佛州初审法院基于有限证据,判决州务卿的决定属于其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43 但在州务卿宣布结果之前,佛州高院命令停止这一行为;它把这一案件和下诉相关案件合并,要求州务卿等候合并诉讼的判决结果。在棕榈滩选区检票团诉哈里斯一案中,44 棕榈滩检票团请求法院对进行全面手工计票的合法性问题所面临的不同法律意见给予指示。11月21日,佛州高院在合并诉讼的意见中把公证日期延迟到11月26日,命令重新计票过程继续进行,并判决在此期间的手工计票结果必须被包括在最后的公证数字当中。
布什将这一判决进一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45 在这场备受关注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的法官就若干问题仔细询问了代表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包括为什么联邦法院可以接受审理这一主要受州法管辖的案件、佛州法律是否要求在这种情形发生时进行手工计票、佛州高院延长公证期限的做法是否构成了在大选之后“改变”了州法规定等问题。布什方认为,由于联邦
宪法把选举人的任命等事务保留给各州“立法机构所指示的方式”,佛州高院对公证期限的延长乃是以违宪方式篡夺了该州的立法权。对于最后这个问题,某些法官(如JJ.Scalia & O’Connor)认为佛州高院显著篡改了州法所规定的选举机制,而有些法官(如JJ. Ginsburg & Stevens)则认为州法院只不过是在解释州法允许手工计票和规定如此之短的异议阶段之间的矛盾而已。最后,最高法院回避了该案的实质性问题,而是一致以法律依据不明的理由撤消了佛州高院的延长期限决定,并发回重审。
在后来发表的澄清意见中,佛州最高法院以6:1再次肯定了原先判决的这一期限。46 多数意见指出,其先前的判决是“基于立法解释的长期确立的规则”,在审查了州法及其所包含的潜在冲突之后才作出的决定。法院同时反驳了有关那项决定超越了司法职权的批评,认为将公证期限延长到11月26日并不是一个新的截止期,且对以后的司法解释没有作用;它只是寻求把州法的所有相关条款解释为一个“前后一致的整体”,并根据在选举之前已规定的立法要求而设置了一个合理期限。
11月26日,佛州的选举检票委员会正式公证(certify)布什作为竞选的获胜者,从而赢得该州的25张选举人票。此时,布什在佛州的领先票数已从930下降到537票,少于投票总数的万分之一。
4. 争议(contest)程序
根据州法所规定的争议程序,戈尔向里昂(Leon)地区的州法院挑战州的公证行为,宣称迈阿密—戴德地区的选举结果不适当地排除了近一万张机器不能识别的选票(即“缺票”,undervotes),纳索(Nassau)和棕榈滩两地区亦存在类似的不规范行为。这3个选区都倾向于民主党,而遭到机器排斥的“缺票”加起来超过了14000张,其中支持戈尔的选票很有可能居多。尽管佛州最高法院延长了公证期限,但民主党堡垒迈阿密—戴德和棕榈滩地区却先后因认为不能在公证期限以前结束重计,而放弃或过早终止了重新计票。因此,戈尔方认为佛州选举构成了州法所规定的“接受了一定数量的非法表决或排斥了一定数量的合法表决,足以使选举结果发生改变或产生怀疑”。47 但在经过23小时的听证之后,初审法院的法官索尔斯(J.Sauls)判决戈尔未能满足其举证负担。他认为戈尔未能提供充分的统计或其它证据,来证明佛州的选举结果应和州所公证的结果不同。他同时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选举和计票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欺诈、严重疏忽、不当影响或强迫行为的发生,因而驳回了戈尔要求重新计票的请求。
戈尔方则认为索尔斯法官在法律解释上犯了严重错误。首先,法院并不象索尔斯法官所说的必须命令或者重计所有选票,或者不得进行任何重计工作,而完全可以命令仅重计有争议的“缺票”。其次,法院也无须发现任何官员的滥用职权,即可命令进行手工计票。最后,法院也无须要求戈尔方证明重计将有“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e probability)改变选举结果,才能审查受争议的选票。基于这些理由,戈尔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如下所述,佛州最高法院部分撤消了初审法院的决定,命令在某些选区内开始进行手工计票。
5. 选举舞弊?
戈尔的支持者不仅要求对受到机器排斥的“缺票”进行手工计票,而且还要求排除某些具有舞弊嫌疑的选区选票。如果法院如此判决,那么戈尔将净增7600多张选票而超过布什。12月8日,佛州初审法院判决了两个有关不规范选举行为的案例。在赛米诺选区,有选民宣称该选区负责选举的官员允许共和党工作人员在2000多张缺席者登记表决的申请表上填补所缺少的选民号码信息,因而要求在州务卿的公证结果中排除将近15000张缺席选票,其中布什净胜将近4800张选票。共和党负责官员解释说没有这类信息就不能寄出选票,并承认其处理方法违反了20多年的常规,但否认她受到了任何人的请求或指使。代表布什的律师指出选民号码之所以不在申请表上,完全是计算机的失误,而和选民本身没有任何关系。现在戈尔的支持者要求废除这一地区的所有缺席选票,无疑是在不公正地惩罚15000选民。况且该官员曾和民主党官员讨论过这一问题,而民主党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或表示抗议,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共和党官员在此过程中做了任何不利于民主党候选人的手脚。初审法院的克拉克法官(NikkiAnn Clark,民主党成员)认为这一做法确实构成了不规范选举行为,但判决该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缺席者选票无效。48
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马丁选区负责选举的官员违反州法规定,允许共和党工作人员把部分缺席者选票带出起办公室并加以填写所缺少的信息。初审法院的路易斯法官(Terry P. Lewis)判决该选区的选举确实存在着不规则行为,但这类程序缺陷并不足以改变选举结果而要求排除该选区的9800张缺席选票(其中布什净胜2800多张选票)。49
2000年12月12日,佛州最高法院一致维持了这些判决。50
6. 其它诉讼
尽管美国大选的诉讼是以戈尔与布什为主线,参与诉讼的人或团体却远不止他们两个。例如某选区的选民和黑人领袖杰克逊(Jesse Jackson)的“彩虹联盟”(Rainbow Coalition)宣称,该选区的选票形式存在缺陷,致使许多选民因受到误导而等于被剥夺其选举权。51 在另外一系列诉讼中,许多公民从不同方面挑战棕榈滩选票的合法性,并要求法院命令重选,但均遭到法院拒绝。52 还有公民宣称当时正在进行的手工计票过程侵犯了其平等保护和其它
宪法权利,因而呼吁法院终止这一过程。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皆拒绝发出终止重新计票的禁令,53 联邦最高法院则拒绝审查这一案件。佛州民主党曾就重新计票的标准规定问题以及是否应该计入“酒窝选票”问题,起诉棕榈滩地区的检票团。11月22日,佛州初审法院判决这类选票不得不经检验就被重新计票过程排除在外。54 12月6日,联邦第11巡回区上诉法院的意见指出佛州及其法院是负责选举的主要机构。最后,佛州州务卿曾诉佛州3个地区的法官,请求佛州高院停止手工计票,但遭到拒绝。55
当然,所涉及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手工计票。例如好几个案例是关于“缺席者选票”56的处理。布什竞选委员会曾就14个选区因技术性困难而排除海外驻军的选票而起诉,57 但在州法官对其论点表露怀疑之后于11月26日主动撤诉,宣称这些选区已经和其本身的立场“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一项可能对其不利的判决。布什竞选委员会还曾因某选区的检票团排除了未注明日期和不带邮戮的缺席者选票而起诉。58 12月8日,联邦地区法院拒绝命令检票团必须包括未注明日期的选票,但判决被告以缺乏邮戮为由而排除选票的做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另外,州务卿原认为佛州立法要求缺席票必须在选举日之前被州政府收到,因而排除了在选举日之后才被收到的缺席者选票。12月9日,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这一做法缺乏联邦与州法依据,并后来受到联邦第11巡回区上诉法院的维持。59
7. 立法行动
与此同时,共和党控制的佛州议会两院准备单独提名支持布什的选举人名单,不论法院诉讼的最后结果如何。在委员会的表态中,共和党人团结一致,因而控制了绝对多数。60 但在采取行动之前,他们谨慎等待着联邦最高法院对佛州法院有关重新计票命令的判决。
四、手工计票?佛州法院的决定及其意义
在戈尔发动的争议程序被佛州初审法院挫败后,佛州高院审理了这一极有争议的案件,并在内部激烈争论之后以微弱多数命令有关选区开始手工计票。和下述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一样,佛州法院的决定也深刻地反映出法治与民主之间的复杂关系。笔者甚至认为,和联邦法院相比,佛州法院的多数意见或许是一项更为公正的决定(见以下讨论)。在州政府其它权力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和大选结果揭晓期限的多重压力下,佛州高院仍然能够沉着命令把选票清点清楚,至少勇气可嘉。在某种意义上,佛州高院的多数意见和1803年的联邦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 61 相当类似。在讨论这项富有意义的决定以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佛州法院的组成,因为它直接解释了一个法院的独立性及其决定方式。
1. 佛州最高法院的独立性
坐落在塔纳哈西(Tallahassee)市的佛州最高法院由7位大法官组成,任期6年。担任法官的要求包括申请人必须是佛州居民,且此前具有至少10年从事佛州法律实务的经历。和联邦法院不同,美国各州法院的法官经常不是由行政首长任命,而是和州长与议员一样由选民直选。这也意味着不少州的法官并不享有终身制,而是和其它民选机构一样面临着连任压力。佛州法院原来所采取的也是法官直选模式。只是在任期内法院职位发生空缺时,才由州长任命替代人选,直到下一届法官选举为止。但这种模式的弊病越来越多。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官竞选要求经费,而相当部分的竞选经费是由经常出现在法庭的律师提供的。到70年代中期,问题暴露得尤其明显,有数名法官被指控违反了法院的道德规章。从1971年开始,州长阿斯赳(ReubinAskew)首次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建构了所谓的“论功选择”(merit selection)体系。如果法院职位发生了空缺,州长就要求一个中立委员会建议人选。这个委员会将把一个预先准备好的候选人名单交给州长,从中州长选取一位做法官。但法官的周期性选举制度仍然没有废除,因此问题尚未获得根本解决。1976年,佛州选民通过修正州宪,创立了“论功保留”(meritretention)的法官选择体制,一直适用至今。现在,如果最高法院席位出现了空缺,那么州长将从“司法任命委员会”所推荐的3个符合资格的人选中选择一位做法官。如果法官任期已到,那么希望连任的法官名单将出现在普选的“论功保留”选票上。该选票并不像普通选票那样设置几个候选人,让选民选择其中一个,而是让选民回答“某某法官是否应保留职位?”的问题。如果大多数选民投票不赞成某法官继续留任,那么州长将从司法任命委员会已经审查并检验合格的人选中任命另一个人来填补空位。
佛州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多数表决产生首席大法官,主持法院的所有诉讼。这一职位通常由最年长的法官担任,每两年轮换一次。首席大法官是整个佛州司法系统的最高行政长官。他布置法院工作,并向州的立法机构提出司法预算。和联邦首席大法官一样,他主持在州参议院进行的弹劾过程。根据佛州的长期习俗,首席大法官还主持各届新州长的就职宣誓仪式。但就司法事务而言,佛州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是平等的,在司法表决时也只有一票,因而没有任何权力去强制其他法官服从其意见。比如在2000年总统选举的诉讼中,首席大法官威尔斯(C.J.Wells)就处于少数意见的境地,有时甚至是一个“孤独的反对者”;62 首席大法官的地位并不包含任何权力,使他的意见能在同事中获得更多的同情。
经过改革以后的佛州高院具有显著的独立性。虽然大法官们还是周期性地受制于选民对“论功保留”选票的决定,而不是像联邦法院那样实行终身制,他们相对于州的其它最高机构——议会和州长——而言是相当独立的。因此,改革后的佛州法院结构在相当程度上符合司法独立的要求,应有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来维护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也解释了它在这次政治竞选争议中的敢作敢为。
2. 佛州高院的“戈尔诉哈里斯”决定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