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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页。

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3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第34页。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9页。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9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2-3页。

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3页。

刘志扬:《民法物权》上卷第2章第1节,1948年版。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6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页。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70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9-20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3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6页。

据学者介绍,德国民法学著述在论及物权时,常常同时使用“dingliches Recht”(对物权)一词。一般认为,对物权指的是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即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因此,对物权的概念是一个比物权的概念更高一级的概念,物权只是对物权的一种类型,在财产法的其他领域,如知识产权法领域,也存在着对物权。所以在德国民法学的解释上,一般只把物权视为对物权的一种类型。而与“对物权”相对应的,在民法学理论上是“对人权”或者“相对权”,其系权利主体相对于特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对物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绝对权性质,而对人权是请求他人协助履行的相对权。对人权也不仅仅表现为债权,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也存在着对人权或者相对权,比如德国民法亲属法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权(elterliche Sorge)。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中,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划分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权,此种划分实际上针对的是整个私权。学者认为,把私权划分为对物权与对人权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其对于了解私法权利的本质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2页)

如有学者一边称“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一边又将物权定义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见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第269-270页)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20页。

例如关于“权利的本质”,存在三种主要学说:一为意思说,为德国学者温特夏德(Windscheid)所倡,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故权利之本质应归结为意思;二为利益说,为德国学者耶林(Jhering)所倡,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三为法力说,为德国学者梅克尔所倡,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所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引自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61-62页)我始终认为,如仔细辨认,该三种学说其实均在强调和揭示权利本质的某一重要方面,并无相互间的否定功能:意思说强调个人意志于权利之存废的关系,但并不否认权利得以利益为核心,或权利得以效力为条件;而利益说则强调权利之目的为精神的或物质的利益获得法律保障,但并不否认个人意思于利益支配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否认利益需获得法律强制力方可保障实现;而法力说强调特定利益上之法律强制力于权利之成其为权利所起之根本作用,但同样并不否认个人意志不仅可以决定利益的内容,而且往往是权利的真正“渊源”和根据。(参见拙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因此,如果将该三种学说予以平行地介绍,或评价其各自优劣,或推荐、赞同某种观点,以引导对于权利本质的理解等,均不失其学者之风。但如果将三种学说予以粗暴的对立,然后分别予以抨击(其常用手段为:以A学说批判 B学说,继以B学说批判C学说,再以C学说批判A学说),最后推出一种把三种学说混合相加而成的“折衷说”,则这种“学问”,不仅未达任何知识增量,反而导向偷懒取巧之风,实不可取。由此联想到“盲人摸象”的故事:四个盲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就“大象像什么”发表了四种意见,即“柱子说”(摸象腿者主张)、“蟒蛇说”(摸象鼻者主张)、“蒲扇说”(摸象耳者主张)及“高墙说”(摸象身者主张)。于是众人莫不笑其愚蠢片面。而我突发奇想:笑者其实并无笑的权利,盖因笑者全非盲人。倘若世界上仅有盲人一种人,而因象之高大,无人得及其全部,那又如何?不妨再将故事延续一点:大象走后,四个盲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此时走来第五个盲人,其听罢关于大象本质特征的四种学说,断然道:“尔等四种学说均有一定道理,但均有一定缺陷。依余之见,应予综合:大象者,如柱、如蛇、如扇、如墙之动物也。”如果盲人世界也有学者,窃以为,前四个盲人而非第五个盲人才是真学者。当然,学者并非盲人,但学者“看”象,也要受各种条件制约(如法的意识、价值取向、论证主题与目的等)。倘真有“学者看象”,第一个学者认为动物之生存行动全仗其腿,遂称:“其腿如柱者,象也。”第二个学者历来主张呼吸器官为动物生命之本,遂称:“其鼻如蟒者,象也。”第三个学者崇尚动物之灵性,遂称:“其耳如扇者,象也。”第四个学者崇尚动物之力量,遂称:“其身如墙者,象也。”以上学者的意见本来并非专为批判他人而发表,但后来竟被认为形成有关大象本质特征之四大学说。遂有第五个学者翩然而至,本想超越前辈,提出第五种学说,然苦思不得,便做“折衷”:“四大学说均有道理,都从一定方面揭示了象的特征,但均有缺漏:‘柱说’未能说明象站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呼吸循环;‘蛇说’未能说明象行走的必要条件是以巨耳保持平衡;‘扇说’不能表现象之巨大,而‘墙说’则不能昭彰象之如此巨大的身躯何以能移动自如。为此,象的本质特征之真正科学的表达是:其腿如柱、其鼻如蛇、其耳如扇、其身如墙者,象也。”依君之见,前述五人中,谁是真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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