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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败论

    三、制度体系的实现途径
  无疑,今后所要行进的制度建设之路,必然离不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两大重要背景。应该说,目前已为制度的完善和成熟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文化氛围,而经过几年的反腐败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促成制度反腐败的共识。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实现反腐败的制度体系。
  (一)提高制度反腐败的科学认识,使制度建设再次升温。
  加强制度建设的主张,1988年曾“热”过一阵子,后几年似乎冷却了,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反腐败的总体态势有关。现在在冷静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升温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制度热”的含义了。要从思想上提高对反腐败制度建设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应当看到,现在还有许多人对制度建设兴趣不大,认为制度建设动作慢,难度大,有些问题看不准,立了不如不立,不如贯彻严打精神,狠狠杀一批贪官见效明显。实践证明,这种观点不能解决问题,也是不科学的。应该认识到制度建设是标本兼治之举,对反腐败有长远的现实意义。既然制度反腐败是一项科学认识,我们就有理由大力宣传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使人们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实际功能,树立信心。结合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形成反腐败制度研究的新热点。邓小平理论中,已经对反腐败制度的价值有了比较明晰的阐述,断言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并提出过大体的思路。我们应以邓小平理论中的方法论为先导,使制度建设少走弯路。
  (二)制度建设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步进行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方式不外乎二种,要么以人治的方式牵制权力,要么以法治的方式规制权力的运行。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克服了人治的随意性、片面性和局限性,避免了个人意志的主观色彩,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上升为相对稳定的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稳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本身便是法制度的生存方式,它不会因某个领导人的更换而产生断层,更不会因领导人个人的好恶而出现异变。相反,未上升为法形式的制度,只能是一种尝试,只能是法制度的一种前奏和准备,过去我们常说制度可以克服人治的弊端,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现实生活中个人废除制度不是没有可能,因人废法在现代社会则比较困难。据此我们提出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国同步进行,意在借助实施依法治国的有利时机,也是赋予制度建设以生命力的内在要求。
  从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出发,制度建设应当满足如下八项要求:
  1.民主性  这是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相适应,是反腐败的基本前提。
  2.正义性  它包含公正、公平、公开等要求,体现实现廉政的价值取向,是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基本源泉。
  3.科学性  它与带有全局意义的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适应,是取得反腐败实效的基本保证。
  4.规范性  这是长期以来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是树立制度权威的有效途径。
  5.责任性  现代行政是责任行政,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权力运行的责任观念、责任规范、责任制度、责任机制,培育出充分体现责任性的现代权力运行意识。
  6.激励性  廉政建设中,惩戒与激励是同一目标的两种手段,是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必然要求。
  7.监控性  任何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必然走向腐败,因而可监控性是反腐败制度的必备要素。
  8.协调性  这是制度严密的重要指标,也是高效运行的基本条件。
  (三)寓制度建设于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一种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需要直接调整经济运行的主要由有关民商经济法规构成的市场规则体系,还需要包括健全国家民主生活,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监督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等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由于中国市场将逐步与国际市场结合并最终实现与国际市场一体化,廉政建设也必须以改革开放的态势从制度上进行调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既是整个社会公共权力的化身,是政治组织;又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的所有者,是经济组织。在市场活动中,这两种身份应该严格区分。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国家,有权对市场进行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裁决市场争议,排解影响市场运行的各种纠纷,此时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行使的则是经济权利,它可以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从事经济活动,如信贷、投资等,这种情形下国家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可见,只有在严格区分公权和私权的前提下,才能做到既保证市场公正,又能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廉政,提高国家管理效率。
  (四)坚持科学原则,注意制度的整体配套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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