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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败论

  (三)以严密的制度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
  惩治腐败不在于严酷,而在于有严密的制度。严密的惩治腐败制度能对腐败分子发挥三方面的威慑作用:一是恐惧名誉和地位丧失;二是恐惧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三是恐惧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因而惩戒制度的意义便是有效利用如此三方面的得失效应,形成掌权者“不敢贪”的心理约束,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惩治腐败制度  惩治腐败制度规定的是对已然行为的处罚,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一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惩治腐败制度是否具有威慑的力量,能否有效利用人的恐惧心理起到遏制作用。目前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查处时间长,打击不及时,冷处理为主,难以形成威慑效应,给人造成“共产党的贪官打不例”的错觉;二是惩处法规的刚性不足,弹性过大,不足以利用人的恐惧心理起惩戒作用;三是在惩处中抵制不正当干扰能力弱,容易造成宽严不一、罚判混淆、是非不明的现象;四是查处程序中环节过多,互相牵制的因素过多,主管的领导过多,难以保守秘密,难以维护执纪执法人员的正当权益,容易出现挟私报复、压制正义、相互包庇、激化矛盾的情况。当前要建立卓有成效的惩治腐败制度,首先要完成对腐败行为的界定具体明确,惩罚规定刚性显著(含足够威慑力),查处程序简便、民主、迅速的一整套纪律和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还应真正赋予办案机构独立职权,使其能够自行决定适当灵活的工作方式,以对腐败分子形成潜在威吓。新加坡、印度等国反贪机构官员的工作经验值得借鉴。(注:如新加坡反贪局官员可化装成客户向政府公务员送礼,以考验其是否廉洁,并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印度反贪机构官员可化装成普通老百姓,在街头巷尾收集对政府官员的反映,从中理出案件线索;有的国家还借用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做法,实行“风闻弹事”。)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一些办案制度已经显得死板僵化,检举率和破获率不高,促成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2.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择业结果与他所认定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同时“官本位”的思想在腐败犯罪群体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足以毁灭这一群体所认定的价值追求,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如果容许已有恶劣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继续从事公职,等于增加了他继续犯罪的危险性,与预防犯罪的要求是相违背的。我国目前刑事法规中设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属于资格刑的范畴,但从所确定的适用对象看,适用依据不是犯罪种类,而是罪行轻重,对犯罪分子处以重刑时,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可见目前这一立法的性质着重在于表明国家的否定态度,而从预防犯罪的功利意义则考虑较少。从世界范围看,目前资格刑的种类有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驾驶、剥夺荣誉称号、剥夺亲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剥夺国籍和驱逐出境等七种类,其中禁止从事一定职业适用于主要经济领域的犯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条规定(注:该条内容是判处营业权利之案件是妨碍职业、营业、企业、商业、手工业或与其有关之业务而被处罚者。),体现菲利实行刑法改革后,意大利刑法已与保安处分糅合,必须从功利主义考虑刑罚的设定。而我国是否可以将保安处分引入反腐败机制,创建与国情相适应的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笔者认为是有探讨必要的。
  3.财产申报制度  该制度具有较强的反腐败功能,国外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一定范围的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当然,企求具有贪污行为的官员在财产申报中主动坦白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有了这一制度,反腐败机制便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及时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第一,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旦发现,往往可以成为查获贪污证据的先导;第二,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可以对照其以往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明细帐,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治罪。可见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一些具有潜在贪污可能的官员来说,其心理抑制作用是相当强烈的。所以台湾有些人在90年代初对财产申报法作如此评论:这哪里是阳光法案,简直是烈日法案了。我国目前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制度的建立还有赖于《财产申报法》的出台,同时从转型期的现状来看,若干配套制度也尚未完成,如完备有效的公民财产申报纳税制度,金融与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度,非现金的票据流通制度,完全取缔灰色收入的公职人员待遇制度等等,都是有效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所必需的,也是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必须加快日程建立和完善。
  4.与高薪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是实行公积金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值得我们借鉴。新加坡惩治贪污犯罪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他们公务员管理经验的成熟。如他们在公积金制度中,把每人月工资的18%加上单位给予的22%补贴即合法收入的40%作为公积金储存起来,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一旦公务员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由于许多公务员仅调用公积金就足以保证其优厚的生活,人们自然珍惜,一旦被查处,他们反而得不偿失。可见,公积金制度有较强的心理遏制作用。但公积金是薪俸的一部分,如果薪俸总额本身不能满足公职人员的合理生活需求,数额可观的公积金自然不宜强行提取,所以公积金制度只有以相对高额的薪俸为条件,才具有促成公职人员“不敢贪”的反腐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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