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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败论

  (一)以严密的制度对公职人员监控
  贪污腐败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作过深刻剖析:“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也曾下过结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8](P76)权力的异化导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权力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工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这说明,阻止权力的异化,既要靠人性的完善,更要靠外部的约束,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控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使掌权者“不能贪”,无疑是反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
  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混合型体制目前在全球范围有三种类型:一是现代政治体制和传统经济体制关存于一国之中,如印度、土耳其等国;二是传统政治体制和现代经济体制并存于一国之中,如泰国、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上都处于传统和现代因素并存交替之中的国家,如我国和越南等国。这种混合型体制的明显缺陷是政治管理机制与经济运行方式缺乏高度的和谐,利益关系未能得到圆滑的调节,权力与金钱发生交易的机会相对较多。在这种体制下,建立严密的制度监控权力运行方式,使掌权者无法贪赃自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我国,通过近年的努力,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公开与监督制度等。同时,有待改进的地方也迫在眉睫。(注:中国人事部将用五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科学规范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见〔香港〕《大公报》1999年11月8 日A2版。)
  首先,我国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提高了公务行为的透明度。
  1988年3月,河北省藁城县首创“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其主要内容: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实行群众监督。对于办事公开和群众举报两项重要制度的建设受到中央的多次肯定和推广。应该看到,这些做法仍然是试点性的,有待赋予法的效力,成为全国普遍遵行的更加完善的制度。第一,有必要赋予公务活动公开以法的强制力,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凡未予公开的公务活动,其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结果无效。实践证明,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强大力量在于全社会的监督。1945年毛泽东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周期率”的问题时思路相当清晰:“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论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而监督要起到作用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办事公开制度。一方面,公开是监督的条件,只有将公务活动的条件、程序、结果诸项公开,监督才能进行;另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权力的公共性和透明度之下,一些通过权力为私利而获取倾斜性政策、经营上的特权、短缺资源的配给等幕后交易将无法通行。
  第二,应以法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一方面,应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注: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立法机关审议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辩论情况及所通过议案的内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决定,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和队伍建议状况。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有责任公布经营活动的材料,公民有权查阅。)另一方面,应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国家机关负有告知和解释责任。
  第三,借鉴国外廉政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对公职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从各国的现行制度来看,主要有:
  1.法院和行政机构的监督,这是监督的主要形式  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有庞大的法院和行政司法机构,如日本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后,指挥协调相当灵活。同时,他们有充足的办案经费和优良的侦查装备,尽管许多渎职官员规避法律的行为极其诡秘,但仍逃脱不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2.实行有效的财产监督  美国、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家,都建立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类似规定。美国政府专设政府道德委员会作为这一工作的专门主管机关,逾期不报者将受到追诉或民事处罚。同时,申报表可供公众和新闻工作者随时查阅。香港的《防止腐败法》规定,公务员所拥有的财产或收入,若超过薪金所得,而又不能解释其合法来源的,即以违法论。化名拥有或托亲属之名,亦属违法,廉政公署即可对其起诉。
  3.舆论监督  许多国家新闻舆论揭露政府官员贪污贿赂的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由于同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新闻媒体为争取读者而千方百计揭露政府官员的丑闻,稍有蛛丝马迹即穷追不舍,使政府官员很难长期营私舞弊而不被发现。如前几年日本首相相继下台,新闻记者发挥了特殊作用。
  4.社会公众的监督  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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