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全书中努力贯彻这种理论的进路。从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部
理论的著作。但是,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开来的
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我追求历史与逻辑的
统一。
按照制度、知识、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我将本书分为四编。
第一编主要从三个层面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三个具有代表性
的制度。在有关“送法下乡”的文章中,我从历史的宏观层面,考察
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发生的政治历史性背景。我的分析表明,基层司
法制度及其“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的司法实践是中国现代民族
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在中国从一开始就具有一
种政治性功能,独立于常规司法强调的解决纠纷与确认规则之外的功
能。这一研究把有关中国基层法院置入一个新的更为广阔的理论和政
治事件层面分析,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学者对这一问题理解和研究进
路。从中观层面我研究了法院内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
分析了前者在当代中国法院是如何被后者吸纳,造成法院审判功能之
弱化。这个问题尽管是基于基层法院调查写作的,但是我认为其给人
的启发不限于基层法院。在微观层面,我集中分析了基层法院实行的
审判委员会制度,力求公允地(尽管批评者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指
出这一制度的复杂社会功能,并予以温和的、语境化的肯定。在选择
这一制度分析时,我是有更多考虑的。中国司法制度中,有许多都具
有中国特点,但是对于这些特点,很少有人进行过细致的经验性的同
时也是理论性的分析,往往都是用现有的从外国搬进来的理论甚或是
从概念里引申出来的理论进行简单地对比。结果往往是一种意识形态
化的讨论,无论是支持还是赞同。而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不少法学
家已经盯上了审判委员会,认为这没有“同世界接轨”,看来下一个
就会拿它来开刀的。在这样一个也许我的努力从开始就注定以失败告
终的年代,我希望尽自己的能力为这个制度做一种前人从来没有进行
过的理论的和功能的分析。即使这一制度在改革的“汹涌”大潮中被
革除了,但是我仍然相信,作为这种分析的思路也许会有助于学者分
析中国的其他司法制度甚至是分析外国的司法制度。我也许会为自己
的失败作证,但是我并不畏惧这种作证,而且,说不定也是为我们这
个时代——说轻点——“幼稚的法学”作证。一个理论的成功并不必
然导致其社会实践的成功,同样,一个实践的失败并不必定意味其理
论的失败。从这个意义讲,选择这一个具体的制度已经具有足够的普
遍意义。
在第二编,我进行了一个更为艰难且大胆的学术努力,我试图描
述和分析中国基层法官的一些在现有的司法知识体制中无法被人看到
的或看到后也受蔑视或误解的技术和知识,并且试图发掘这些知识生
产和产生的制度性条件。以当代的进化主义认识论(它认为“一切适
应都是知识”)为基础,我首先分析了中国基层法院的制度空间位置
(初审法院)及其社会空间位置(中国基层社会),我简单分析了西
方法学发生的知识谱系,从而论证了中国基层法院的这种位置必然产
生其独到的知识。随后,在第五章,我分析了中国基层法官司法的外
显特点,重视解决纠纷。我的分析表明,这种特点并不是一种抽象的
文化产物,而是对于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适应;我特别强调了,所谓
的重视纠纷解决的做法,只是从现代社会的规则角度来看,才是缺乏
规则的,而事实上,这种纠纷解决常常依据了规则,具有地方性色彩
的规则;此外,我还分析了从纠纷解决到现代规则之治的某些必要社
会条件。第六章讨论了现代司法的格式化特征,它在中国基层司法中
带来的问题以及法官对所谓“事实争议”的处置。我的分析表明,所
谓事实争议其实有很大部分是现代司法和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格式形
成的;同时展示了,现代格式化司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事件的预先格
式化,而这一过程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在第七章,我讨论制定
法与习惯的互动,并着重分析了习惯作为规则的强大;法官是如何处
理制定法规则与习惯冲突的案件,如何穿梭于制定法与习惯之中的以
及他们为什么会穿行于其中。我批评了文化论的解说,对法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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