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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方法的创新

  行政法作为一种博弈规则,不仅应当有利于实现简单的物物交换,而且还应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也就是说,不仅应当有利于促进零和博弈,还应当有利于促进正和博弈。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工商管理法规只允许农民在小集市上自产自销、互通有无,不能贩卖不属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贩卖是投机倒把,是违法的。这种自产自销只能实现零和博弈。虽然每个人拿出自己所有,获得自己所无,从使用价值上讲,双方的使用价值也有所提高,但所增加的使用价值很有限,一旦需求达到饱和,交换就成为纯粹的财富转移,不能增加社会财富。但后来放松工商管制,不仅允许自产自销,而且允许贩卖;不仅允许买卖消费品,而且允许买卖生产资料,从而使交换从零和博弈变为正和博弈。
  (4)有利于扩大信息提供,增加博弈的可预测性。
  博弈各方为使自己在博弈中获得最大利益,必然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其他博弈各方的信息,以增加对博弈对手可能采取的战略的预测,从而优化自己的战略。对博弈对手信息掌握越多,对其可能采取的战略的预测程度就越高,实现合作博弈的可能性就越大。
  博弈论中另一个典型例子是智猪博弈。这个例子假设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里的一头有一个猪食槽,另一头有一个按钮,控制着猪食的供应。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入食槽。两头猪都面临两个选择:按或者等待。如果大猪去按,但等它回到食槽,则只能吃到6个单位,小猪吃到4个单位;如果小猪去按,但等它回到食槽,则只能吃到1个单位,大猪则可以吃到9个单位;如果两头猪一起去按,并同时回到食槽,大猪吃7个单位,小猪吃3个单位;如果两头都选择等待,都不去按,则都吃不到。在这个例子中,不论大猪是选择去“按”还是“等待” ,小猪的最优选择都是“等待”。所以纳什均衡是:大猪按,小猪等待。
       小 猪
      按   等待
    按  7,3   6,4
  大猪 
   等待  9,1   0,0
  在智猪博弈中,如果双方事先都不知道谁会先采取行动,则只能等待下去,直到有一方饿得不行了再去行动,而这时采取行动的就不一定是大猪,也可能是小猪。而由小猪采取行动,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它所付出的劳动与其收获不成正比,如果总是这样下去,小猪必然会越来越瘦。但如果通过博弈规则事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大猪负责采取行动,不仅可以避免等待,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使分配更加合理。这个例子对实践很有意义。比如,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城市环境的污染,需要提高尾气排放标准,这时可以有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由汽车用户负责对汽车进行改造,一是由汽车制造商负责对汽车进行改造。如果由用户负责改造,则增加了用户对政府会提高尾气排放标准的担心,从而降低购车积极性,而且由用户负责改造,整个改造成本也会大大提高,不符合效益原则。但如果事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由制造商负责改造,不仅可以提高用户购车积极性,而且可以降低改造成本。
  博弈论中还有一个典型例子叫斗鸡博弈或者称懦夫博弈。这个例子假设有甲乙两人从一条河的两岸急着要同时过一个独木桥,附近没有任何其他设施可以渡河。每个人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自己先过,要么让对方先过。如果两人都采取强硬态度过桥,那么走到独木桥中间必然发生冲突,其结果将是两败俱伤,假定这种情况各方效用各为-1;如果双方都采取退让的态度,其结果是谁也过不了桥,双方的效用都为零;如果其中一方采取强硬态度过桥,另一方采取退让态度,那么先过桥一方效用为2,后过桥一方效用为1。在这个例子中,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选择进,另一方则选择退让。
       甲
      先过    退让
   先过  -1,-1 2,1
  乙
   退让  1,2   0,0
  在斗鸡博弈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这座桥很长,双方无法通过喊话达成谁先通过的协议,那么,如何使合作博弈成为可能呢?唯一的办法就是根据博弈规则,对谁将优先通过作出预测。假如博弈规则规定,女士、老人、儿童、军人、教师等优先,或者规定东、北河岸优先,则博弈双方可能通过这些规则判断谁可以优先通过,从而避免两败俱伤或者都过不了桥。
  (4)有利于减低博弈成本。
  博弈是需要成本的,收集信息是其中的一项成本,谈判、签约、监督协议的履行等等,都需要成本。博弈成本的高低与实现正和博弈的概率和博弈的活跃程度成反比。成本越高,实现正和博弈的概率就越低,博弈就越不活跃;成本越低,实现正和博弈的概率就越高,博弈就越活跃。如果博弈成本过高,正和博弈成为不可能,甚至只有负和博弈,博弈就会终止。因此,要促进正和博弈的形成,使博弈更加活跃,必须大力降低博弈成本。因此,行政法作为一种博弈规则,必须要有利于降低博弈成本,这样才能提高市场交易率,增进经济交易的正和博弈,从而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总量。
  4、“制约-激励”平衡机制的构造
  行政法机制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罗豪才根据平衡论思想,运用博弈论方法,对行政法的“制约-激励”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认为:“机制,原指机器构造和工作原理,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客观存在着行政法律体系的构成、结构与运作原理”。本文试图将行政法作为一种既在的博弈规则,对其内在运作原理,作些探讨。
  (1)“制约-激励”机制是行政法的核心机制
  由于人人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存在着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因此,如果放任每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倾向肆意扩张,不加任何制约,就会导致激烈的冲突,使合作博弈成为不可能。但如果只有制约,没有激励,博弈各方也没有进行合作的积极性。但在传统行政法中,往往只有制约机制,没有激励机制,只强调制约机制的作用,不重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因此,传统行政法实际上等同于制约法。
  可是,马斯洛的需求与激励理论告诉我们,激励更能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为五种:生理的、安全的、感情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五种需求按其重要性和发生的先后次序,可排成一个需求等级层次。进而马斯洛认为,人的行为是由需求引起的,而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需求。如果管理者能够满足人的需求,并使人们看到满足需求的可能性,那么管理者就可以激励行为。管理者的任务就在于找出相应的激励因素,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以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
  行政法作为一种博弈规则,要使博弈朝合作方向发展,增进正和博弈,必须既能对参与博弈的各方(即行政法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进行“制约”,又能对努力进行合作博弈的各方给予“激励”。行政法规范能否促进合作博弈,关健在于是否具有“制约-激励”机制以及这个机制是否完善。可以说,“制约-激励”机制是行政法的核心机制,其他机制都是围绕这个机制而展开。罗豪才、宋功德认为,行政法机制是由立法机制、执法机制、司法机制、守法机制与法律监督机制等若干个亚机制组合而成,而这些机制都是由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而成的。也就是说,不论是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都离不开制约与激励机制。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本身需要制约与激励机制来保证,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另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也要围绕制约与激励机制来决定如何创设和执行行政法规范。所以说,制约-激励机制,在行政法的各种机制中,是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整合其他各种机制的作用。
  “制约-激励”机制设计,是现代行政法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传统行政法中,一个行政法规则由假设、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根本就没有“激励”的地位。但现代行政法认为,仅有制裁是不够的,是消极的,还应当有激励机制。所以,现代行政法规则应当由假设、处理、制约与激励三个部分组成。而在这三个部分之中,制约与激励是核心,假设和处理最终要围绕如何制约与激励而展开,从立法设置假设和处理条款,到执法识别和适用假设和处理条款,都必须同时考虑如何制约与激励,离开制约与激励设置、识别、适用假设与处理,都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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