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律方法的创新

  六是,可诉性。行政法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集体博弈的产物,博弈的充分与否,是否经过充分的沟通、对话、商谈,是决定能否平衡的关键。但集体博弈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多数决定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较符合平衡要求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多数决定也会偏离平衡。而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尽管经过沟通、对话、商谈,可以减少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但受信息不对称、腐败等因素影响,不公正现象仍然会经常发生。因此,必须要有对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平衡要求的现象提出诉求和审查的机制,由一个中立的机构对是否平衡作出判断。这种可诉性,既指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指行政法规则本身的可诉性。负责接受诉求的机构必须是中立,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中立的机构,但不能是与该行政行为或者规则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可诉性,是对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的一项纠偏机制,是否具有这一机制,是衡量行政法是否平衡的一项重要指标。
  (2)供需平衡标准
  行政法供需是否平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予衡量:
  一是,补充性。传统理论认为,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就应当由政府进行干预,但市场失灵并不是必须立即进行政府干预。只有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其失灵问题时,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经过长期的实证研究,发现在适当的制度安排条件下,人类能够非常有效地自主解决自己的公共问题,而不需要外在政府的干预。 行政法作为弥补市场之不足、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其存在的范围必须是有限的,不应扩大到市场有效的领域。必须以帮助恢复市场的有效性为首要目标,激活、促进市场交易,为市场交易提供法律平台,而不应当以代替、消灭市场为目的。比如,为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纯公共物品,对非纯公共物品只有在市场无法自发解决供给的情况下,才能由政府提供,但不应当将政府提供物品的范围扩大到私人物品方面。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必然会导致扭曲资源配置,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政府失灵。又如,为解决外部性问题,行政法应以减低谈判成本为目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以避免政府干预。
  二是,效益性。行政法的供应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分析,不能不计成本,做到以最小的投入,争取最大的产出。比如,对有些行为虽然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危害性轻微,而如果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则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既使这样,仍可能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制或者进行轻度规制,是最好的选择。比如,对夜晚无照摆卖小日用品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小,而政府如果要对此进行管理,则必须投入很大人力物力,而且收效甚微,象这类行为就可以不管。又如,北京市解决乱停车现象,要求个人购买小轿车必须办理停车泊位,政府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实际效果甚微。因为不论是否有停车泊位,凡不能停车的地方,都不能停车,凡能停车的地方,都能停车。能否解决乱停车问题,主要取决于对乱停车行为是否进行了严格查处,只有查处严格,乱停车现象就会减少,否则,乱停车现象就难以解决。因此,象这类行政法规则就是多余的,不符合供需平衡要求。
  三是,协调性。行政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因此,行政法必须以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合、相衔接,既不应相互抵消,又不应造成重复。比如,在解决公用地悲剧问题时,应当与民法关于产权法律制度相配套、相衔接。
  四、博弈:实现平衡的内在机制
  1、博弈的普遍性
  博弈论,原来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后来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分析,在政治、军事、外交、法律等方面也有运用。但在我国运用博弈论分析法律问题的研究还不多,而用于分析行政法问题则才刚刚开始。
  什么是博弈论?张维迎教授的定义是: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 施锡铨的定义是:“博弈论就是关于包含相互依存情况中理性行为的研究。”
  博弈存在于人类社会乃至生命世界的各个方面,只要有生命的地方,就有博弈存在。因此,博弈实际上是生命的一种存在方式。每个人每天都在做着一个个决策,每一个决策的过程,实际上都是博弈的过程。比如,在周末你是选择与家人一起出游,还是选择加班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取决于你认为那种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选择的过程,其实是博弈的过程,你所作的最后选择,就是你与上司和家人进行博弈的结果。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方,其实都是博弈的参与各方,相互之间的关系实质是一种博弈关系,立法机关各组成人员之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个人之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相对人相互之间,其实一直都在进行着博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既不能天真地认为大家都能自觉地守法,而放弃对权利和权力的约束,也不能悲观地认为群众觉悟低,不懂法,难以实行法治。每个人是否守法,关健问题不在于觉悟的高低和是否懂法,而在于守法与不守法,哪个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不守法最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既使天使也同样会违法。因此,立法和执法的目的应当是努力使守法成为人们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如果目前的立法和执法还不能成为守法者的最佳选择,就应当研究如何改善立法和执法,而不是去责怪不守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弈是推动法治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没有博弈,就没有法治的不断发展。比如,过去我们经常批评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从博弈观点来看,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只要地方所搞的对策排除了可能带来的风险后仍然能给当地和当地领导带来最大利益,这种对策必然是地方领导的最佳选择。从这一点上讲,善于搞对策的人,往往是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改革过程中的许多政策突破,正是从地方搞对策开始的。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当时政策不让搞包产到户,地方就换个名词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如,私营企业开始不允许存在,就搞假集体,戴集体的红帽子,实质是私人所有。行政法领域的许多发展也是从搞对策开始的,比如行政诉讼法在肯定行政案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同时,又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那些案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那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把大量行政案件排除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但最高法院的解释在重申行政案件属法院受理范围的同时,只从反面重申那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从而扩大了法院受理范围。问题是,搞了对策以后,收益与风险相抵,是否还是正收益,如果是,则对策的存在是必然的;如果不是,则对策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会自然消失。因此,行政法治建设不能寄望于别人不搞对策,而应当预测对策,不断针对对策调整自己的对策,在博弈中发展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治。
  2、经由博弈实现平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