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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里的微光

  

  确实,摆脱蒙昧是一个办法。但是,我想,这不大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如同人们对于伴侣婚姻有一种共同的偏好一样,人们对于非近亲婚姻也有一种共同的偏好。无论这些偏好的原因是什么,它们都是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一部分,连接着每一个人的神经。知识可以对这些神经中敏感的部分有所刺激,但是不大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意识。这里虽然不是求知者止步的地方,但可能是政策制定者止步的地方;而且我也确实没有看到波斯纳给出很好的理由,使他可以正当的把自己的学术偏好带入司法之中,替代全社会的偏好。波斯纳似乎偏离了自己一贯的分析思路:规范理论超出了其实证根基。 或许对此一个更好的进路倒是波斯纳自己接下来提供的:“性规制的效率”。不难理解,“一个最佳的规制体系不仅是人们寻求予以规制的那些做法之社会成本的一个函数,而且也是有效规制之成本的一个函数”。(270)厌恶往往是最有效的规制,而要推翻这些厌恶往往是没有效率的。 性规制的效率对于许多具体的规制、尤其是对那些“没有受害人”的性行为的规制都是一个很好的视角。波斯纳所举的例子是法律对于重婚的惩罚。许多重婚是各方都同意的,[38]而且并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的损害(间接或许有,比如嫉妒),却受到了禁止、甚至是以犯罪这种刑事惩罚来禁止。显然,这也是因为现代人对于多妻制同样有很深的厌恶。但是,这种厌恶既不是知识所能解决的,也不必用知识来解决。从效率的角度看,这种规制本身就是低效率的:“一个人如果不是过分看重形式就可以很容易以同居来替代第二个和任何其他的婚姻……因此,重婚受到了震慑,但是一种非常接近的替代并且看来会造成同样邪恶(不论这些邪恶究竟是什么)的做法却没有受到震慑。”现代人对于婚外情都是厌恶的,无论是否有婚姻的合法形式;但是技术上无法支持这种厌恶,甚至技术还在帮助那些婚外情者,比如避孕技术使许多人可以肆无忌惮的搞婚外情而不必担心养育后代的成本。国家的自我克制不是自由主义理念的结果,而是手段-目的的现实约束。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我们前一段时间对于包二奶问题的讨论。社会的主流话语表达了对包二奶的深恶痛绝,甚至把包二奶这样明显有歧视性的语词在媒体上广为传播,而且还辅之以司法这种国家干预,[39]但是实际上收效甚微,同样成了一种缺乏效率的性规制。 但是,必须同时承认“有些性法律以及有些有法律力量的性习惯,包括……各种看上去没有道理、看上去发育不良的性法律,如果用经济学术语进行分析时,都是有道理的(社会功能的道理)。”(283)这就引出了“性规制的政治经济学”。


  

  这一研究视角背后的方法论基础是达尔文主义的自然选择:“存在即合理。”具体来说,就是“当法律不能解说为为校正外在性或为促进经济效率而采取的措施之际,经济学家下一个就倾向于考虑这样的可能性,即这些法律都是设计来再分配财富,也许是由于某些利益群体的命令。”(284-285)这一部分波斯纳提出了许多与常识看法不同的对历史和现实的解释,比如许多限制妇女权利的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妇女、无效率(不符合目的)的规制所具有的潜功能,[40]都非常有启发性。 这样,波斯纳在其规范理论的最后部分进入了功能主义的社会学研究,并且又回到了其实证理论:对现有的性规制的经济解释。 接下来顺理成章的,就是要收拾他的老对手——道德理论了。波斯纳直言不讳地说,“因此,要给这种经济学进路找到一个真正的、不受套套限制的对手,我们就必须从功能主义之外的、我称之为性的道德理论下手。”从波斯纳的如下概括中,我们确实不难看到两者的水火不容:“这些道德理论告诉人们,性从根本上看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它说,正是从道德原则中,我们才学会了什么是恰当的性行为,并也还是从这些原则中,我们了解了国家在这些性的问题上的恰当角色,甚至,就是这些原则造成了人们进行的具体性实践。因此,这些道德的原则同时为反对某种经济学和其他功能理论的实证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提供了基础。”(291)而从这些水火不容中,我们已经可以推断出波斯纳会如何来反驳自己的对手。这些不妨留给读者自己思考或是阅读。 接下来我仍然要留给读者自己阅读的是整个第三编。在这一编中,波斯纳直接剖析的许多具体的实践问题——比如结婚、离婚、婚外性行为、同性恋、色情物品和色情产业、性骚扰与性歧视、性虐待等等,都对理解和处理我们自己的问题非常有启发。但是我不必再赘述了。这不仅是限于篇幅,也不仅是这些章节中没有蕴含理论之酵母,而是因为,我认为这些章节最为精华的部分都存在于波斯纳对具体规则的细致剖析上,——而这并不适合于归纳式的评论,而更适合读者直接阅读。


  

  六


  

  在此停笔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本篇评论的目的本身的限制。 我最初关注本书的主要原因同波斯纳写作本书的原因很相近,也是因为有感于对中国日益涌现的与性有关的婚姻家庭问题,我们实在是更为缺少理论的指引。90年代中后期以来,尤其是世纪之交,诸如 “子女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农村的计划生育与超生游击队”、“城市居民的晚婚晚育”、“离婚自由”、“三陪小姐”、“卖淫嫖娼”、“婚外性行为”、“包二奶”、“婚内强奸”、“性变态”、“同性恋”、“艾滋病”等等性和婚姻家庭问题已经日益成为了严重的、甚至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时地、甚至是延绵不断地受到大众以及媒体的关注和讨论;还有诸如“代孕母亲”、“克隆人”、“安乐死”等问题,在中国虽然还不多见但也渐露端倪。这些社会问题都需要我们从政策和法律上作出应对,至少是着手准备。 法律家和法律实践部门的工作者确实是在努力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无论是影响全国的“今日说法”、“社会经纬”这类媒体栏目,还是一个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以及治安案件,学者和法官的言行都一再的表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依据,是大众道德,而不是实证科学。[41]并且这也进一步暗示了,已如前文所述的,法学界在性的问题上仍然充满了禁忌和无知:如果不是充满道德义愤和意识形态的批判与表白,就是模棱两可、没有定论的“辩证法”。[42]而“目前有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始终局限在没有结果的思辨性论证,这常常是并更多是与缺乏可靠的经验性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43]对此,波斯纳更是一针见血:“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知识,我们在法律上的许多道德两难就会消失。……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辩论会进行得最为激烈;因为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复制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扎根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以及个人的经验。但这对法律没有多少抚慰,因为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很少并且抵制科学的精神。”[44]道德辩论确实可以释放社会中的不满情绪,有利于社会有机体的健康;但是对于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无裨益,而且往往还有加深矛盾的危险。我们必须寻求来自理论和科学的援助,以超越道德义愤和蒙昧无知。 波斯纳的这本著作,正是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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