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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

  2.社会化
  社会化是实现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型的一种重要途径。我们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府责任,但并非主张政府包揽一切,这种政府责任应当注意运用社会化的方式去实现,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将其提供基本治安服务的部分职能逐步地交由社会组织去承担。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广义的,包括政治国家之外的,属于市民社会的各种形式的组织,但主要是指企业和社团,如保安公司、私家侦探社等。
  值得强调的是,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化应当与拆分、摊派政府社会治安工作责任区别开来。例如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等,似乎有将治安责任摊派、强加于普通单位与个人之嫌疑,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3.法制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化程度可以看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制转型程度的标志。在笔者看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有天然的人治色彩,实现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非常迫切,但同时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的难题。
  当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然主要靠党和政府,特别是党的权威来推行,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的目标应当是逐渐摆脱过度依赖权威控制运作的格局,实现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变。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是十分必要的。实现此目标之前,各省市应先行完善地方综合治理工作法规体系。
  4.信息化
  伴随社会转型加速期迅猛发展的是科技产业的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应忽略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建立各地区治安信息共享制度,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知情权是公众所享有一项重要权利,传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忽视公众知情权的状况应当改变。政府应运电视、网络等传媒建立每周(月)治安公告制度,也许是一种值得采纳的建议。既然要依靠群众,首先就应该让群众知道相关的信息,就应该尊重和信任群众。
  
【注释】  与杨正鸣教授合著
【参考文献】 郑杭生等著:《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李钢:《社会转型刍议》,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杨学功:《略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的基本特征》,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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