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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特征在于其“综合性”,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努力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开展社会治安工作。综合性被认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点,也是其科学性的体现。但是,综合性同时也会带来如何保证体制协调运转的挑战。要实现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必须树立起和谐的理念。
  我们所说的和谐主要是指:(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体应当注意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和谐运转;(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应当注意和谐应用;(3)治安部门应当与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应当注意培育治安部门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亲和力,注意培养民众对治安部门的信任感。我们特别强调和谐的第三点要求,因为在社会转型加速期治安状况的波动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在这种情况下培育社会与治安部门的和谐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和谐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条件。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传统模式转型的路径
  转型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如何与时俱进,如何实现转型?我们认为应当实现转型社会的发展需求,建立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实现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
  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委清醒地认识到了转型社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发展的新要求,适时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的要求,这四点要求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是传统社会治安工作模式走向现代化社会治安综合工作治理模式的必然路径。
  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转型的角度,本文提出对“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的几点认识。
  1.市场化
  前文已经述及,综合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和优点。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随着计划经济的逐步瓦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的逐渐转变,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性”不应(也不可能)再通过计划经济手段、党的权威、身份制度来实现,而应当走市场化的道路,挖掘社会治安工作的市场吸引力,通过市场运作来实现,这是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与现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重要分水岭。
  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工作的市场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在市场化运作的资金来源上,首先必须明确,纳税人(包括单位)有获得治安服务的权利,政府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证服务的义务。因此,综合治理工作市场化运作的主要资金来源,应当由政府提供,不能再额外的增加社会公众的负担。如果个人或者组织希望获得额外的、特别的治安服务,如私人保镖等,则个人或者组织理所当然的应当自己付费。因为政府只有向社会提供基本治安服务的义务。(2)对于基本治安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吸引社团、企业甚至公民个人等来提供。例如,某区域治安状况差,政府可以出面招标,选择有条件的、合法的保安公司负责该区域的社会治安,政府出资购买该保安公司的服务。美国等国家所实行的私人监狱制度,与此有类似之处,而且效果非常好,值得我们借鉴。(3)对于额外的治安服务,政府也应当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企业、社团等组织甚至个人提供。例如,扶植、培育、引导、规范保安公司、私家侦探所、私用治安产品企业等的发展。让老百姓能在获得政府基本的治安服务的同时,还能通过市场获得额外的、优质的治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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