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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

  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适应转型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步实现向现代模式的转型。这种转型的重点也应当是传统性的消解和现代性的生成,也就是从以计划经济、权威政治和身份关系为特征的传统模式向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自由为特征的现代型模式转变。
  二、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所应树立的三种理念
  我们认为社会转型加速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树立以下几种重要理念:
  1.犯罪控制理念
  犯罪现象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长期存在乃至增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试图消灭犯罪的想法与做法显然过于理想化。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控制犯罪为基本理念基础上的模式。这种犯罪控制模式舍弃了试图消灭犯罪的不切实的理想化做法,同时认为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即便是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犯罪也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设计,均服务于有效控制犯罪的总体目标。其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并不排斥消极性的反应,例如培育公众对犯罪现象的容忍度,提倡公众学会与犯罪现象共存等。
  2.政府责任理念
  按照古典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说的观点,社会成员放弃执行自然法的权力,缔约产生政府的目的就是希望政府这样的权威机关确保人们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治安权应当是国家的一种垄断性的权利,也是国家作为公权力组织的一种必然的义务。其他社会组织,如黑社会组织均不享有这样一种权利。从市场交换的角度而言,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政府就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合格的、基本的治安服务。在治安问题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为民众提供治安服务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政府不能强求一般民众及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而只能通过号召手段、市场手段等鼓动、吸引他们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当前树立政府责任理念,还应当在思想澄清一个认识 ——政府责任并非政党责任。在民主政治国家,政党不应当直接承担治安管理责任。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政主导型模式,应当向政府主导型模式转变,让政府切实地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从长远来看,我们主张改革现行综治办的隶属机构,将综治办纳入政府序列。
  3.开放、和谐理念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社会转型实际上也是一个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的过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模式必须树立起开放的理念,这种开放理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从地区的角度来看,除了注意运用本地区社会治安资源外,还应当注意通过市场化等手段吸引、运用其他地区的社会治安资源;(2)从整个国家的角度看,除了注意运用整个国家的社会治安资源外,还应当注意通过市场化等手段吸引、运用国际社会治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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