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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改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 ,提出于80年代初 ,形成于90年代初 。也就是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基本上是在社会转型初期,传统性仍然较为浓厚时期所提出和发展起来的,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在传统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已有20余年,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自由已经开始在与计划经济、集权专制型政治、身份枷锁的斗争中逐步获得优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忽视这一点。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似乎并没有跟上社会转型加速期的步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从前所依赖的传统社会模式已经发生变化或者正在发生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这种滞后性(传统性)明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如果把维护社会治安的各种力量看成是治安工作资源,那么很容易的发现当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际上是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把各种治安工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要求一般的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与政府部门等共同承担治安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要酌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这是一种适用于计划经济的,而非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社会控制模式。
  2.仍然是以权威政治为组织保证。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法委,主要通过党的权威来协调、调度各种治安工作资源,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威政治作为组织保证的做法,而之所以把综治办设在政法委也正是基于依靠党的权威性的考虑。当然,这也可以认为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优点。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党的权威的过度依靠,是否能够适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的需要,是否符合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均值得深思。
  3.仍然是以身份制为运转前提。“身份制是指社会以正式社会制度的形式将每一个社会成员置于社会关系结构的一个相对稳定的点上,赋予其一定的责任与义务,标明每个个体的社会地位与角色规范。” 身份制(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是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能够有效发动和依靠普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前提条件。社会转型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似乎并没有充分重视这种变化,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必要改革,而仍然以渐渐松懈的身份制为运转的前提。我们不难发现其与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难题与困境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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