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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犯罪主体

论聚众犯罪主体


李宇先


【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聚众犯罪主体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聚众犯罪主体的规定的比较,对聚众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聚众犯罪主体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提出了自己对聚众犯罪主体的理解,并对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聚众犯罪主体 首要分子 罪行重大者 积极参加者 其他参加者
【全文】
  聚众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聚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聚众犯罪的主体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加入聚众而成为聚众犯罪的构成分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一般都是按照聚众参加者的角色及其所实施行为的不同而对其作出不同的评价和处罚。从聚众犯罪的主体上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构成聚众犯罪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是三人以上,即使是两个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聚众犯罪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犯罪。因此,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实施犯罪不可能构成聚众犯罪,只有三人以上实施犯罪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聚众犯罪。
  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上规定的聚众犯罪的主体来看,最常见的分类是“首谋”、“下手实施者”与“在场助势者”三种。他们认为聚众犯罪主体在彼此之间,有些人甚至不一定相互认识,然而仍然有可能使其中一人脱颖而出,被推为领导人物而成为刑法上所称的“首谋”。至于实施“强暴胁迫”的聚众犯罪的主体,是必须有“下手实施者”的存在,而对刑法未规定实施“强暴胁迫”的聚众犯罪的主体而言则没有“下手实施者”的存在。至于其他聚众犯罪的主体,有的虽然为刑法所承认,如“在场助势者”,同样也有未为刑法所承认或者特别规定其刑罚的,这就是意大利刑法理论所称的“不纯正的必要共犯”。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作为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形式,由于聚众犯罪参加人数多、涉及面广,而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把聚众犯罪中的主体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等四种情况 ,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刑法理论对聚众犯罪的主体的划分是有所不同的。在对聚众犯罪主体进行划分后,我国刑法还相应地规定了各种不同主体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在处理聚众犯罪时一定要掌握好刑事政策界限,重点打击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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