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发见,不论是洛克式或黑格尔式的市民社会观,还是本世纪复兴以后的市民社会观,实际上都没有摆脱其在发生学上与民族国家的紧密关系,因此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认为,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的,西文中所谓“civil society vs. state”的论题便体现了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与此相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其讨论中所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此一题域中,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方面,一是关于[HTH]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中的作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的问题,二是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
(1) 市民社会建构或具体发展的道路问题。
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成为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大致有如下述:一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过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及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分析而认识到这二者之间的区别〔54〕;他们认为在西方或者说早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生成一般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HT]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55〕。但是他们认为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不仅不可能效法西方国家,而且只有根据中国的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来确定自己的道路,市民社会的建构才有可能。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市民社会〔56〕;虽然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且中国当下的改革也正在确立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并不是市民社会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确当的道路,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不可能建构起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才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在中国当下的经济改革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在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方面的讨论中,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主要可以归为两种模式,一是所谓的市民社会建构二阶段论模式:“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是: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的办法,亦即我们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57〕。其他一些论者则将市民社会建构的“形成阶段”称之为“社会自主领域”,它“指的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个体、社会利益集团从国家直接支配和控制下脱离出来并获得相对独立性的阶段”,而将“成熟阶段”称之为“市民社会”〔58〕。
另一种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模式乃是在以上的论点基础上所形成的所谓“滚动式驱动理论”,在此一理论中,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将循着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政策驱动”:市民社会生长发育时期。在现代化的这一阶段,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政策进行,因此在调整它们与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中自然处于积极主动的支配地位。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只是生长发育、积聚能量,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体制驱动将自然而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化,从而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更强有力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可以说,在三个发展阶段中这三种力量同时存在并互补增益,但在不同阶段,其主体驱动力各有侧重交互更接。市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59〕。
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上述两种模式看,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最主要的区别可能在于“二阶段发展论”侧重于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和紧张中寻求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这是一种“关系或互动”的角度,而“滚动式驱动理论”的三阶段分析却都将视角置于外部条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这是一种“动力”的角度,它显然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讨价还价”或竞争本身对市民社会建构的意义。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采用西方早发国家通过“社会对抗国家”来型构市民社会的模式,而是考虑到了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既有条件,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于中国在于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使中国步出上文所述的恶性循环逻辑;显而易见,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不仅不同于“零合博奕”的关系,也很难通过“零合博奕”或你死我活的方式达致;因此,这种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既是一种欲求达致的结果,同时也是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一些论者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理论构建方面的成功,并不标志着现实操作上的一定可行,而对于背负着沉重历史传统的中华民族而言,尤其是如此〔60〕。他们就中国不可能建构出市民社会而给出的历史的理由如下:①“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类似于西方历史上的完善的市民阶层”。手工业与农村的广泛结合,以及强大的人口压力,官营手工业和矿禁政策都使中国不可能生成出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手工业体系;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制度使社会团体丧失了独立性等等,因此,现代中国要建立市民社会,决不可能在自己的传统文化中找到资源;而在这个以经验哲学为主导的国度中,传统力量恰是最具影响力的,其间最主要的是反市民社会的传统,这种传统仍将对中国产生着持续的影响〔61〕;既然中国没有独立的市民阶级,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市民社会。②在历史上,中国社会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的空前发达和长期存在。这种政治体制的模式及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具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这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重新建构,是一种严重的障碍;尽管1978年改革开放使这种状况得以改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根本性变化的条件,因此一个规范而又合理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在近期得到实现〔62〕。 当然,这种质疑的观点也遇到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积极回应。一个方面的回应来自于对中国近代史中商会或绅商的研究:这些研究指出,虽说当时的商会和绅商表现出对国家的很强的依附性,然而根据他们的意识、功能、以及与国家的关系,可以说他们已然构成了“市民社会的雏形”〔63〕。无疑,仅仅指出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雏形这一事实,并不能确当地回答上述质疑。我曾撰文指出,这种质疑本身乃是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架构下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批判及商榷所依据的标准大多亦是西方论者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经验,这就意谓着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实际上是西方式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64〕;而正是这种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支配,使质疑者忽略了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特点以及由这些特定条件所形成的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就对市民社会建构的影响力而言,中国最主要的特殊状况之一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65〕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而这就产生出两个与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不尽相同的特殊条件:一是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中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而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则基本上是私人资本的驱动,因此后者的独立性一开始就成为一大品格;二是在改革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变革体制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其原有的“全权性”,正是这种变革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市民社会建构空间的出现,而这一点也不同于西方,因为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形成过程是与民族国家建构相伴而行的。严格来讲,中国市民社会的依附性是与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方面的正功能相关的,然而这并不能妨碍中国市民社会在国家与社会间互动的影响下得到逐渐的建构,它只能启示我们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道路一定与西方社会的道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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