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者所采用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提出了质疑〔15〕。市民社会论者认为,尽管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依据的是“政治—经济”架构,但他们的这一框架却与那个为现代化理论所主张的已具经典性意义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不尽相同,因为一般而言,现代化理论尽管不追究自由民主政治的前因后果,但却往往认定经济发展对政治民主化的正面的经验性关联〔16〕;然而,不论新权威主义主张的集权制还是民主先导论倡导的民主制,却都认定了政治对经济发展间的正面相关性,或者说预设了政治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的发展。此处必须指出的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政治主义”的政治—经济架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政治安排与经济发展间关系的简单解读,因为复杂的历史经验表明,政治安排的选择与经济发展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仅就经济发展而言,更为关键的可能是对有效的产权制度的选择〔17〕。与此同样重要的是,在市民社会论者看来,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活乱”或“松收”问题简单地化约成“政治—经济”问题,无疑掩盖了中国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至少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场域中对于政治—经济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他们对中国现代化种种问题的简单化处理,所以他们也未能提出一条使中国改革走出“活乱”或“松收”循环困境的道路。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这里是指,在中国日渐营建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而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整或必要干预与社会自主化进程(或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构进程)间确立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和明确的疆域。
其次,与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所主张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具有某种内在逻辑关系的是,一如上文所述,他们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所根据的乃是发展理论中的某些观点。发展理论认为,在后发或外发型的社会,国家将在现代化发展进程的社会动员、资源集中、以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发展理论对国家的强调,从某个方面来讲,实际上是针对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类似“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的观点而提出的论辩,指出了国家在早发或内发现代化社会与后发或外发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功用。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后发或外发型社会因国家在其间本来承担的角色的不同而一定会产生出不同且复杂的种种类型,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后发或外发型社会一概等而视之,更不应当将国家原本在其间承担的角色想当然地趋同视之。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实际上是在“全权”国家(all-powerful state)的基础上出发的,具体的改革进路是国家将部分权力归还社会:放权让利、微观搞活、体制外空间的建构、资源的重新配置等等,都是这一改革向度的表现。然而,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对于中国改革的真实而言,却有可能误置国家在其间的运动方向和作用限度;更为重要的是,“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还将关注视角仅仅局限于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度关系,忽略了中国改革以后社会一面的发展和变化,根本地切割掉了对[HTH]反向的社会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其间最为重要的社会与国家间“讨价还价”或互动的关系的关注,然而,恰是在这种特有的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正在形成种种新的结构性因素和极富意义的制度创新,例如,产生了农村经济上的有效产权安排〔18〕,产生了体制外整合或协调个体与个体或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或个体协会〔19〕,产生了国家“社会体制”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实际上从村一级社会中撤出以后衍化出的新型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家族文化〔20〕,产生了既不同于计划经济又与私有经济相区别的混合型经济〔21〕,等等。因此,一些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22〕。
二、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及其核心问题
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虽说是针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经验层面的问题以及知识界对这些问题所做的理论层面的回应而提出并展开的,但是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理论资源则取自西方,这就必然要求中国学者对源自西方的各种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并对其间所涉及的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经验进行研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了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手段,换言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是要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观对中国的问题加以研究;进而,这种将西方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的市民社会模式适用于中国,就必然会产生一些论者对这种适用的质疑,而在这种质疑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些新的市民社会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具有着很深的内在勾连,而且所涉问题也很多,但是为了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及背后所蕴含的基本取向,此一部分的文字将围绕着已有的研究文字都论涉到的“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展开分析,这不仅是因为市民社会观内在含义发展演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市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展开或者其赖以为基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然而,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1.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应用问题 综观中国学者的市民社会研究,我们可以发见,就迄今的研究文字而言,中国论者一般都将出自于西方经验及智识传统的civil society以及相应的德语词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翻译成“市民社会”〔23〕。然而,一如我们所知,撇开“市民社会”一术语被提出以后的种种变异不论,该术语所具有的极为纷繁复杂的含义,从历时上观之,集中表现为两种观念,一是被今人译成“文明社会”的前近代政治观,另一则被译成“市民社会”的近代政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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