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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三: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引论

  所谓“文明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别,亦即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civil society(即koinonia politike)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24〕。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5〕。这种含义的societas civilis后为人们广为采纳,“霍布斯称由国家保证其和平秩序的社会为civil society。……事实上,在卢梭的著作中,civil society 指的就是国家,因为civil society与自然状态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前者包含了雄居社会之上的国家”〔26〕。在这里,“文明社会”显然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 society(societas civilis, societe civile)与the state(civitas, etat, 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 Bobbio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27〕。  所谓“市民社会”,则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而这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又形成了市民社会中的两大智识传统,一为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28〕;洛克式的观念,从其自由主义的根源看,隐含有显而易见的但未必截然二分的两种思想导向:其一是透过市民社会前国家(或前政治)的身份或品格(identity)而表现出来的所谓捍卫个人权利或反权威的“反政治”导向,套用杰里米·瓦尔德伦的话说,这种理论“首先是一个反抗的理论”〔29〕。在这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其二是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或非政治)的规范框架而显示出来的社会完全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治”导向;这种导向受到重农学派和古典经济学的激励,进而在实践层面导致了一个受制于自身规律(“看不见的手”)而毋需国家干预的经济体系的出现。这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开始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向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的演化。  
  另一市民社会传统则为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30〕的架构;实际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正分野是由黑格尔完成的〔31〕。其基本内容是:第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实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的手段”〔32〕;第二,虽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黑格尔指出,它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地位高于并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一言以蔽之,国家以此地位运用并超越市民社会;第三,由于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它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对这种不自足的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市民社会”传统于本世纪中叶以后在全球的复兴,一如查尔斯·泰勒所言,所要复兴者“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3〕。但是,需要辨明的是,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台湾地区,所主张的“市民社会”理念并不是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相反却主要是根据其实践策略而从洛克式市民社会观那个“社会先于国家”的反政治面相或其后的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观中衍化出来的,论者通常把东欧的市民社会观转译作“公民社会”〔34〕,而台湾论者则自己将此一术语译成所谓符合或诉诸于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民间社会”。 
  论者们之所以将东欧的市民社会观一般译作“公民社会”,主要是因为东欧论者对civil society 的定义“不仅包括了私域,而且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包括了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这样定义的civil society 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却有权过问国家事务。……它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而言的‘文明社会’,也不是消极保护私域免遭国家权力染指的‘市民社会’。也许只有称它‘公民社会’才恰如其分,因为每一个人作为公民都享受国家无权侵犯的基本人权和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35〕。  而另一方面,台湾论者之所以将civil society 译作“民间社会”,是因为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36〕;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进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建构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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